吳迪:“蘇律,加油!現在由林鑫讀題,我可以援助你了,你盡管搶答。”
林鑫:“看你們有沒有本領再說!請聽題,頭腦不清的時候設立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林鑫的“嗎”字還沒有說出來,駱欣玥就搶答道:“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是公民的真實表達意思表示。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根本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所以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設立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設立的遺囑無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就是說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設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那么自此以后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其所立遺囑仍具有法律效力。”
林鑫微笑著對駱欣玥豎起大拇指。
駱欣玥白了林鑫一眼:“學長,你能不能快點?我想挑戰五分鐘回答五個問題。”
“哇!厲害了我的女神!”大家紛紛叫起來。
吳迪跟蘇丹鈴面面相覷。
林鑫興奮得不要不要的:“好嘞!下一題,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應以哪份為準?
案例,我曾祖父有三個兒子今年1月曾祖父因煥發。急性病去世去世后我的祖父以及他的兩個兄弟分別拿出了三份遺囑,這三份遺囑以不同的形式設立的,并且內容大箱。敬亭,我祖父手中的遺囑是2016年曾祖父設立的,并且通過了經過了公證,我大爺手中的遺囑是2012年曾祖父。托他人代書的,但也經過了公證,我二爺手中的遺囑是曾祖父。2014年技術的遺囑沒有經過公證,我想了解一下同時存在三份內容相抵觸。且設立形式,經不同的遺囑時,應該以哪份為準?”
蘇丹鈴無動于衷。
駱欣玥想了一下回答道:“當存在多份遺囑,且內容相互抵觸時,一般我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當然如果存在不同形式的遺囑持我們需要區分是否存在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說。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也就是說,如果遺囑人生前必有幾份內容相。的一組基公證遺囑優先于沒有公正的遺囑都公證了的。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都沒有公證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