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雪琴的男友:“她欠我的錢怎么辦?”
“欠條呢?你拿欠條出來。因為你們共同生活,轉帳記錄不能做為借款款證據。”
最后,劉雪琴的男友灰溜溜地走了。
錄制節目結束后,來參加現場錄制的一些觀眾紛紛圍著駱欣玥咨詢。
有一名女子對駱欣玥說道:“我和我老公李某在2016年10月貸款買了一套期房。2019年底交鑰匙,可是在買房后不久,我發現李某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系。我決定與李某離婚,我們對于其他財產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問題,沒有爭議,只是如何分割那套房還沒有建好的房子,我們始終達不成一致意見。
就因為那套房子,我們到現在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我想咨詢一下你如果我起訴離婚,對于那套還沒有取得所有權的房子,法院會怎么判?”
駱欣玥:“你們夫妻倆是存續期間所買的房屋目前還在建造當中,將來是否能夠取得產權是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也就是說,你們二人對爭議的房屋租金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你們都沒有權利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提出請求。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全款規定的房屋起的所有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法院是不宜就房屋的歸屬權作出判決的,對于房屋的分割問題,你們可以繼續協商,或者在你們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后,如果就房屋所有權歸屬和分割還有爭議的你們也可以單獨就房屋所有權。問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名女子道謝離開后,又有另一名女子來咨詢。
“駱律師,您好,我今年30歲,跟我現任是2015年登記結婚的,我們雙方都是再婚,婚后沒有生育,不過婚后我們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所以我決定離婚,對于其他財產分割沒有爭議,唯獨對于他的養老保險金怎么分割,我們意見不同,我認為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進行分割,而他卻認為養老保險金屬于他個人的財產,我想咨詢一下,如果我們兩個人離婚,他的養老保險金該如何分割?”
駱欣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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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吳某應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同時又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與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
離婚時一方主張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公司婚姻鋼市城市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由于吳某尚未退休,你們二人在離婚時對養老保險金的具體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你們婚姻該是從事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吳某個人實際繳付部分是可以作為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