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欣玥打斷余蘭的話:“你說你是無過錯方弱勢群體,你為什么有兩個多月的身孕還跟郭建發扯上關系?”
余蘭:“我當時并沒有知道我懷孕了,而且我跟我前男友是因為彩禮而鬧分手的,當時我爸媽想要二十萬塊錢的彩禮,我前男友父母不愿意給這么多,對了,駱律師,跟外國人在我國結婚,要以哪個國家的婚姻法為準?”
駱欣玥:“我國民法總則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怎么,你前男友是外國人?”
余蘭:“不是,是幫我妹妹問的。”
駱欣玥:“先管好你自己的事吧!你這個案子很復雜,我覺得你前男友當初不只是因為彩禮的問題就跟你鬧分手,這其中應該還有很多你不知道的事。”
余蘭:“駱律師,我還有一件事,從來不敢跟別人說。我現在很想告訴你。”
駱欣玥皺眉:“有什么話你就直說,不要總是賣關子。”
余蘭:“我朋友孫某家境殷實,在經人介紹時認識周某后便展開追求,后來周某同意跟孫某結婚孫某非常高興給予了鄒某家非常豐厚的彩禮,但是孫某跟周某結婚登記后周某卻消失不見了,后來孫某得知原來曾某選擇跟自己結婚完全是覺得自己有錢當真的結婚后又十分后悔,于是選擇離開,孫某知道后非常氣憤,一方面又想和周某離婚,另一方面要求周某。回來以后還給他彩禮,我想問一下結婚時給周某的彩禮在離婚后孫某可以要回去嗎?”
駱欣玥:“一般傳統習俗,婚姻當事人一方給另付給另一方的彩禮,不能單純的歸結為夫妻共有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支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適用前款,第二,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周某雖與孫某本是結婚,但兩人并未共同生活,所以孫某提出與張某解除婚姻干事符合該司法解釋的條件所以孫某可以要回正給周某的彩禮。”
這時站在旁邊看著的一名護工問道:“駱律師,我也問一個問題。
我的額。只留小某兩年前在工作時被重物扎傷了頭部治療之后,雖然脫離了生命危險,但是卻成了植物人,哼,他的妻子承受不了這樣的事實,拋下她和她五歲的孩子一個人走了,從此以后我和我老伴照顧兒子和孫子兒子的病時常發作發作起來就亂扔東西,甚至動手打人,有一次兒子犯病,我和老伴控制不住他結果我的孫子被他摔傷住院治療了兩個星期,我和我老伴覺得我們沒有能力同時看兩個孩子,所以打算將孫子將送養,請問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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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欣玥:“我國收養法第12條規定,未成年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大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依據本條規定,即使父母都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不能將該未成年人送養,畢竟孩子都是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父母對未成年人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情況下,監護人是可以將未成年人送養的。”
護工:“謝謝駱律師,我知道該怎么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