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倩接過麥克風,環顧了一眼在場的人,說道:“我講的案子很簡單,一個女人長期被她的丈夫關在家里實施暴卻不敢報警,更不敢告訴她的家人和朋友。但她卻想著要離婚,離這個渣男遠遠的,她該怎么辦?”
林鑫講解道:“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上訴婚姻的,應當繼續破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恢復人生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關于脅迫婚姻可撤銷的規定,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
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2001年《婚姻法》修正時增加了關于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即其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
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保留了可撤銷婚姻制度,但作了兩次修改,一是將原來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修改為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二是將原來的“自結婚當日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修正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時民法典還增加了關于疾病婚可撤銷的規定。因為隱瞞重大疾病也是影響對方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受脅迫的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人,以給另外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愿與之結婚的情況。
脅迫婚姻違反了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原則,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受脅迫而締結的婚姻是可以被撤消的,法律之所以將受脅迫的婚姻規定為可撤銷婚姻是有著現實考量的。生活中存在這這種情況,一些被脅迫的當事人結婚時雖然違背自己的意愿不得不與他人締造婚姻關系。
但共同生活后與對方建立了感情,特別是在生育兒女的情況下,與對方孩子產生難以割舍的親情。在這種情況下,給予被脅迫的當事人選擇權,由被脅迫的當事人決定是否申請撤銷婚姻關系較為合理。
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無效婚姻通常違反社會公德、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國家應當主動干預;可撤銷婚姻通常違反個人利益、影響個人的意思自治和真實意愿表達,因此只有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請求的人才能請求撤銷婚姻關系。”
駱欣玥剛想評論,這時她的手機鈴聲響了,是蔡娟打過來的,駱欣玥馬上接聽。
“喂!駱律師,謝謝你的法律援助,我不需要調解了,我覺得再調解下去的結果,無非就是離婚,我害怕離婚,我不知道我們離婚后我的兩個孩子能不能接受家庭的變故,我那體弱多病的母親能否承受得了我的婚姻破裂,所以我絕望了~~~逃避了~~~”
電話那頭的蔡娟哭得泣不成聲。
駱欣玥隱隱約約聽到海浪拍打巖石的聲音,臉色大變。
蔡娟這個時候在海邊情況不妙,有輕生的念頭。
駱欣玥急切地問道:“你現在在哪里?”
“一個安靜的地方,我累!很累很累……”蔡娟說著掛斷電話。
駱欣玥對在座的人大聲說道:“有一位客戶想自殺,在海邊,我們馬上去救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