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見張宏律師拿著兩份賬單直接走向了被告律師。
被告席上,女助理站了起來,接過賬單看了看說:“這兩份賬單可否留我們一份復印件?”
“賬單有多的,這兩份就留給你們吧!”
“好的,對這兩個人的賬單我們沒有異議了。”好助理對著話筒說。
“另外,郭亭亭、劉文杰……五人的代理律師是靜飛,但今天來的是靜飛嗎?”
“今天出庭的是冰娜律師,函和委托書己經交書記員。”我對著話筒大聲說。
“是的,冰娜的委托材料己收到。”書記員底頭對著話筒說。
其實,這個案件本來是靜飛出庭的,委托代理人也是靜飛。
只不過因為開庭時間沖突了,又不想申請延遲審理,就臨時換成了我出庭。
所以,來之前我重新準備了全套委托材料。畢竟是律師,這樣原則性的錯誤肯定是不可能犯的。
“好,如果再沒有什么異議的話,接下來我們開始核實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好的……”
“好的……”
我們分別應答表示同意。
“原告起訴書上的基本信息是否正確,是否有需要修或補充的?”
“正確!”
“正確!”
……
“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及身體信息有沒有異議?”
“李財富、王靜怡兩人沒有身份證明材料,對這兩人是否系本人參加訴訟我們有異議!”中年男律師看著我,提出了質疑。
不虧是身經百戰的老律師,庭審中始終鎮靜自如,就連這說話的氣勢和眼神都充滿著殺傷力。
只可惜,現場的人都戴著口罩,無法看清彼此的長相。
但是我,也不是那么好被質疑的,因為我早有準備!
“李賬富和王靜怡的身份證明材料我都帶了,請法官核查!”我聲音宏亮的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以下證據: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
據此,身份證明通常是證券虛假陳述類案件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之一。
司法實踐中,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四種:一、身份證公證書;二、戶籍證明;三、常住人口信息查詢表;四、身份證原件或戶口簿原件。
當然了,以上文件,僅需提供其中一種就可以。
“嗯,身份信息與起訴書上一致。被告代理人還有什么異議?”
書記員將兩份公證書交給法官審查后,女法官對著被告律師問。
“沒有異議了!”男律師有些失望的說。
“好!現在被告方提出調解方案,愿意承擔核算損夫90%的賠償責任,對不對?”女法官頭轉向被告代理人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