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費嘛,得請示靜飛以作決定。
畢竟,這個案件前期的判決我們都是勝訴的,被告償賠能力還不錯,有一部分當事人已經拿到了賠償款。
葉波的起訴金額是55000元,正常判決的話,不會低于45000元。
所以,通常情況下,我們的律師費至少也要以40000元為基數核算的。
三天后,我打電話給葉波,詢問調解情況。
他說:“那個律師我已經聯系上了,賠償款他給還給我了。你們這邊訴訟費我愿意承擔,但律師費要收12000元,我沒法接受,因為我拿到的賠償款只有19000元。”
聽了他的話,我十分驚訝,但他說的是真是假還有待核查。
那天法官告訴我調解金額也是四萬多,就是去掉律師費,拿到手也不止才19000元吧。
“好吧,既然這樣,您先把調解書拍照發給我們看一看,因為您這個案件正常判決的話肯定不會少于45000元,相比而言,調解金額相差太大了。但如果真象您說的,我可以把您的情況告訴靜律師,讓他幫您優惠優惠。”
“好的,謝謝了!”葉波高興的掛掉了電話。
下午,葉波如約將調解協調拍照發給了我。
我一看,調解金額確實只有二萬多元,這樣以來,扣掉律師費,他能拿到的也就一萬多元。
說來,他并沒有說謊。
我將調解協議打印出來后,拿給了靜飛。
靜飛一看,氣憤的說:“律師隊伍為什么會受人質疑?就是因為出了這樣不負責任的敗類!”
如果判決,當事人明明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但有些律師就是為了快速結案,快速拿錢,完全不顧當事人的利益。
無疑,調解是最快捷的一種結案方式,但前提是:必須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比如:判決能賠償一萬元,調解能賠償8000~9000元,達到80%左右,考慮到判決要歷經一審、二審,甚至執行階段,訴訟周期較長,我們會建議當事人調解。
因為調解基本上半年內就可以拿到賠償款,而判決等三五年都是有可能的。
雖然,我們合同上約定調解賠償80%以上不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我們有權主自決定是否同意調解。
且授權委托書上也列名了特別授權的范圍。
但實際上,每次調解前,我們都會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愿。
只要是當事人不同意的,我們堅持起訴到底。
“哦,這個張燦律師我想起來了,幾次冒充過我們拉案件,已經被當事人投訴過很多次了。”靜飛看著調解協議,突然若有所思的說。
“啊?還有這樣死皮賴臉的律師?”我驚嘆到。
這讓我突然想起之前有當事人講過,明明想的是把材料寄給我們,但結果卻寄給了其他律師。
現在想想,我終于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別人假冒了靜飛的名義,卻留了自己的聯系方式。
真可怕呀,前不久我還聽同事說,連“黃牛”都滲透到了法律服務領域。
這些人,為了拉客戶可是不講什么職業道德的,真悲哀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