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這就是我們律師最以為傲的光環!
很快,那些曾經保持觀望,放棄參加飛挺股份首批代表人訴訟案件的投資者紛紛打來咨詢電話,詢問我們如何繼續參加后續案件的索賠。
我們又一一回復、指導他們該如何,如何索賠……
忙完了飛挺股份,接下來我們團隊的工作任務更加堅巨。
因為有三個案件:龐龍集團、萬玉文化、草原股份訴訟時效都還剩一個月就到期了。
而龐龍集團涉案投資者有210名,萬玉文化涉案投資者322人,草原股份涉案投資者達到415人!
要在短短的一個月里立案948件,真的是不可思異的。
現在還在疫情防控期間,很多法院都開通了網上立案系統。
可以通過法院官方網站立案,也可以通過微信小程序立案。
但不知通過那個途徑,我們都需要經過核算損失、整理整套起訴材料、整理證據材料、制作投資者個人信息表、寫起訴書、寫律師事務所公函、掃描立案所需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原始股票對賬單等等一大堆材料。
工作量之大,非一般人所能想象。
其中龐龍集團,其實我們從上個月才開始啟動訴訟程序。
證券虛假陳述類案件,法定訴訟時效為3年。
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其訴訟時效的起算時分別為:(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三)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龐龍集團被證監處行政處罰是在2年11個月之前,我們之所以這么晚才開始啟動此案訴訟程序,主要是因為此案法定代表人及幾個大股票涉及到刑事犯罪,刑事審判程度一直沒有下來。
如果刑事判決書下來,法定代表人朱栗及三大股東唐明良、馮漢輝、宋蘭香都參與、指使了財務造假,涉及到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那么我們就可以把他們一起列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將更有利于我們在贏得勝訴判決后,順利獲得龐龍集團賠償款。
至少,在龐龍集團不愿履行判決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同時要求三大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即使進入執行程序,我們也可以同時要求法院執行龐龍集團和三名大股東的財產,這無疑增加了投資者獲得賠償款的幾率。
何樂而不為!
然而,正是因為這一點,很多投資者并不理解。
他們總是不停地打電話這來詢問、質疑為什么還不起訴,起訴晚了會不會別人都拿到賠償款了,自己卻拿不到。
實際上,這類案件并不是起訴越早就越好。
有時候,起訴的太早反而對自己不利。
就比例金海股份這個股票,剛開始起訴的只有一個被告:青海金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