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華夏的歷史上,三法司早在秦時便有了雛形。
《商君書·定分》中說:“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這便是“三法司”之稱的起源。
漢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隸校尉三個司法機關的會議,稱三法司。
到了唐宋,大理寺、御史臺和刑部分別行使三司的權力。
柯崇云先前擬定的四大權力機構其實也是從南宋此時的中樞架構中演化而來。
其中大理寺和御史臺直接沿用的原本的稱呼,職能其實也是相仿。軍機處只不過是把南宋的樞密院改了個名字,行政院其實就是中書省。
南宋朝自寧宗之后,因為皇帝軟弱,宰相兼任樞密使,使得相權無限擴大,已經有了威脅皇帝地位的趨勢。
于是柯崇云便將樞密院和中書省改了名字,重新賦予兩院長官平級的權力。而把大理寺和御史臺提升到與兩院相同的地位,也是為了進一步分化相權。
但事實上,這種分化也只不過是柯崇云馮蘅等人的一個設想,具體的架構還在琢磨之中。
因為原本的大理寺和御史臺主官最高只有三品,連從二品的刑部主官都不如,自然無法與宰相相比,如今把大理寺和御史臺主官提升到正一品,才能形成對立,但是如此一來很多事務的處置流程就要有十分巨大的變動。
如今華國雖然是新立,很多事情都可以權宜處置,但若不能盡快厘清權力流程,必然會遺患無窮。
而此時柯鎮惡卻已經將后世公檢法那一套直接復制了過來。
后世這一套審判執行監察的體系本來就是從兩千年華夏歷史的長河中演化而來,又吸收了國外一系列的經驗,經過華夏百年實踐檢驗的成熟體系,放到這個時代非但不違和,反而顯得越發有創造性。
比如大理寺,原先的大理寺其實只是中央一級的審判機構,在地方上沒有下屬機構。
而在柯鎮惡的方案中,在大理寺下直接增設了三級法院,分別對應省、州府、縣一級別的各類案件的審判功作,而在軍隊中還設置了專門的三級軍事法院。
各級法院內部又劃分刑事、民事二庭,來審理轄區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負責審理的官員稱為法官,只有審判權,不涉及行政民政的其他權力。
又比如御史臺,柯鎮惡把御史臺的權力一分為二,其一為議會,就是百姓代表的決策大會,其二便是專門監察司法執行的督察院。督察院所行使的就是原本的御史臺的監察職權,同時又增加了公訴權。
這是如今還從未出現過的概念。
單獨看并不覺得有什么,但結合刑部的下設機構來對比的話,就能很好理解。
比起大理寺和御史臺,刑部的下屬機構直接多了一級。中央為刑部,省一級為刑廳、州府設局、縣設分局,鄉設亭
刑部雖歸屬于行政院,但自刑廳以下,各級組織卻屬于文武混編的機構,負責后世的公共安全工作。
基層捕快在司法領域只有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權力,沒有審判和起訴的權力,關押犯人也有時間限制。
簡單來說就是刑部負責抓,御史臺負責起訴,大理寺負責審判,審完了之后又交給刑部執行。
整個過程,又有御史臺全程監督。
體系比如今的大宋提刑官的制度更加先進完備。
看到妻子驚訝的目光,柯鎮惡笑道:“我答應云兒幫他規范一下三司的職權,怎么樣,還不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