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僅僅依靠一大隊這在編的七十五個人,是遠遠不夠的。
還有許多本地同志在配合他們工作。
饒是如此,在葉九的強力要求下,三個案子的進展還是極快。尤其是“復興社”團伙犯罪案,進展是最快的。
因為“復興社”是最早被一網打盡的犯罪團伙。
葉九剛到廣武的第二天,黃金子大哥就悲劇了,在沖街的時候,被葉九一把逮住,整個團伙骨干成員差不多被一鍋端。
所以“復興社案”是最早進入到細致調查階段的。
2003年9月18號,“黃金子流氓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偵查終結,材料報送專案指揮部,王志勝沈旭東張建成審查之后,簽字同意,正式移交檢察機關,準備提起公訴。
這是第一個正式移送檢察機關的流氓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對于后續的掃黑除惡工作,有著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
所以專案指揮部對此非常重視,廣武市檢察院和廣武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也同樣非常重視。
因為這將成為廣武掃黑除惡工作事實上的第一個判例。
根據黃金子團伙所犯下的罪行,該當如何定罪量刑,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樣的團伙案,應該判幾個死刑比較合適!
也許有人要問了,這還需要研究嗎?
犯到了哪一條,那就判到哪一條啊!
但在實際操作的時候,自然絕沒有這么簡單。
作為團伙首犯,身上又背著命案,黃金子毫無疑問,是必死無疑的。問題在于其他主要團伙骨干成員,要不要判死刑。
其中有三個骨干成員,身上也是背著命案的,可他們又是受黃金子的指使。他們是實際的殺人者,卻不是主謀,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是在“執行命令”。
這樣的家伙,在可殺可不殺之類,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沒有問題,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沒有問題。
這就需要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和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去綜合衡量了。研究結果最終還要上報專案指揮部和廣武市委以及省政法委領導。
但作為具體負責案件偵辦的公安機關,同樣要提出自己的意見。
身為一大隊大隊長,葉九一點不含糊。
在移送檢察院的資料中,代表偵辦機關直接提出了“嚴厲處罰”的建議。葉九認為,為了更加有效地震懾嚴重暴力犯罪,震懾其余小型流氓團伙和犯罪分子,對于黃金子團伙,應該適用“嚴打政策”。除了團伙首犯黃金子之外,對于其他三個骨干成員,根據他們所犯下的實際罪行,偵辦機關建議判處死刑!
公檢法司四家聯合辦案,從來都不是孤立行動的,而是一個整體聯動。
偵辦機關的意見,檢察院和法院領導,都要慎重考慮的。
沈旭東明確簽字同意一大隊的建議。
非常時期,就必須用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