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錢平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名叫范海平的男子。
范海平表示,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計劃修建一個東華市行政綜合服務中心,該工程已有一家建筑公司中標,目前已轉入到了他的手中,正在物色建筑隊。
看到工程總量可觀,同時又是機關單位的工程,不會存在拖欠項目款的問題,錢平立即表示承接的意愿。
過了幾天,范海平與錢平簽訂了《東華市行政綜合服務中心施工協議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給了錢平。
錢平介紹,簽訂合同后,他立即組織鋼筋工、木工和泥工等進場,按照范海平提供的圖紙施工。
剛開始施工時,由于地質原因,部分基礎需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變更。比如圖紙上設計的地基是1米深,但實際施工時,挖到1米深仍是軟地基,為了建筑安全,就需要繼續深挖或者建地梁和柱子等。
錢平強調,工程變更后都經過了中標公司、監理方和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現場管理人員的認可后,他才開始進行施工。
現在建筑工程進入尾聲,范海平按合同條款向錢平支付了工程款,但卻不認同“現場簽證單”多出來的那部分工程款。
錢平在舉報信中反映,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不愿意出這筆錢,所以最終沒有人給他支付建筑過程中發生改變的工程款。
在施工期間,錢平了解到,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將工程承包給東華市平和建筑公司,而平和公司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范海平,最終錢平成了“第三包”。
錢平打聽到,平和建筑公司從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承包過來的總價是5000萬元,但到了他的手中,卻只有3000萬元。
承包款相差這么多,錢平還是完成了東華市行政綜合服務中心的主體工程,但他想不明白,為什么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不愿意支付由于設計變更多出來的工程款?
錢平說他不清楚中間有沒有利益輸送,但幾方簽字的‘簽證單’應該得到認可。
在舉報信中,錢平提供了幾張“現場簽證單”復印件,張峰看到,除了業主方沒有簽字蓋章,監理單位、審計單位和中標公司均簽有“情況屬實”等字樣。
錢平表示,他請人對“現場簽證單”專門進行核算過,總金額在350多萬元。
本來的話,如果不發生設計變更和增加工程量,他承建這項工程不會虧本,但現在這些多出來的工程款,如果得不到支付的話,他將虧損很多。
畢竟層層轉包過來的工程款,已經從原來的5000萬元減少到了3000萬元。
在東華市紀檢委的詢問中,東華市城市發展投資公司新上任的董事長余成昆解釋道:“這項工程不存在轉包現象,而是工程分包。”
也就是說東華市平和建筑公司并不是將工程層層轉包,而是將勞務部分包給了錢平。
既然不是轉包,那么東華市平和建筑公司在這項工程中做了哪些具體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