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對于有罪過但尚不夠判處徒刑的人,要給他們戴上刑具,強迫他們在官府門外左側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獄囚見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時間反省自己的罪過,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監督他們服一定期限的勞役。”
[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為懷念開國君主湯,故以湯為名。
傳說商湯制定的《湯刑》有三百條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
“那滴水刑呢?”
水友們費解,聽名字不是很殘酷。
“呵呵,草率”
神仙子無聲的嘲諷。
“滴水刑:是一個漫長的、結果難以預料的刑罰。”
頭頂上面懸著一個水桶,桶底鑿了一個小眼,讓水慢慢滴在犯人的頭頂上。雖然刀劍不加身,但是最后滴穿頭蓋骨,主要是心理恐懼會被無限放大。”
“這個據說也是紂王搞得”
眾人:.........
淦,吃飽了撐得吧。
“實在閑的不行,找個場子打螺絲去吧”
“紂王真是不當人啊”
“大明朝的刑罰貌似也夠意思,不相伯仲”
“話說,紅繡鞋是什么刑罰呢?”
曹七七目光飽含深意地看了一眼屏幕,意味深長地慢吞吞說道:
“紅繡鞋:用燒紅的鐵烙腳。”
幽幽的口吻,簡短的一句話,眾人瞬間渾身直冒冷汗
“就沒有一個刑罰輕點的朝代嗎?”
人們有點方。
“唐朝還好點”
曹七七道: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開皇律》中首次確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種基本的法定刑罰。”
(1)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于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
(2)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六十至一百分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強迫其戴著鉗或枷服勞役,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種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懲罰勞動。
(4)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制其戴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婦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勞役三年。
(5)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絞因得以保全遺體而稍輕于斬。
“總的來說,唐朝還算不錯的。“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手段逐漸減少,較為人道的封建制五刑出現”
“唐朝刑罰比以前各代均為輕,死刑、流刑大為減少。死刑只有絞斬兩種;徒刑僅一年至三年;笞杖數目也大為減少。更重要的是,其適用刑罰以從輕為度”
“唐律被認為是我國古代社會“得古今之平”的刑罰中的典范。”
宋元尚可,一直到了明清,刑罰更加殘酷化,并大量復活了肉刑。
譬如:
1、死刑。明、清兩朝在法律上恢復了梟首示眾之刑,并且范圍逐步擴大。此外,明清時期的死刑執行方面還有一些更加殘酷的方式,如“剝皮實草”、“滅十族”、戮尸等。清朝針對死刑還有一個獨特的制度,即斬立決和監候制度。
2、充軍刑。“充軍”創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軍為本罪。清朝的充軍則作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軍為本罪。而且充軍的條目也較明代增加。
3、發遣刑,這是一種比充軍重的刑罰。明代時只限軍官和軍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時則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員,還可以有機會放還。
4、枷號,是明朝首創的恥辱刑。在明代還變成一種致命的酷刑。清時對一些倫理性和風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還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對違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罰。
“斬立決?和斬監候有啥區別嗎?”
“區別就在于一個你當場涼了,和叫了押金取保候審抓緊回家pa個孩子,隔天再涼”
曹七七再度使得眾人凌亂。
“能不能愉快玩耍了?”
眾人紛紛抗議。
“行,沒問題”
曹七七道:
中國古代自隋唐以來,死刑判決分為斬刑與絞刑兩種。而明清兩代同時又將這兩種刑罰的執行方式劃分為“決不待時”與“秋后處決”兩類,習慣稱之為“立決”“監候。”
那些性質比較嚴重、案情屬實、適用法律適當、并無異議的案件,判處斬刑或者絞刑,同時不需要經過復核便可立即執行,稱為“斬立決”或“絞立決”;
對于尚有疑問或是有矜免情節的案件,則判處監候,稱為“斬監候”或“絞監候”,被判“斬監候”或“絞監候”的案犯,不在當年處決,而是暫時監禁,留待來年秋審可朝審再作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