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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0章 五服(2 / 2)

          至明、清,子及未嫁女為母,承重孫為祖母,子婦為姑(婆),也改齊衰三年為斬衰。

          女子服斬衰,并須以生麻束起頭發,梳成喪髻。實際服期約兩年余,多為二十五個月除孝(“三年喪二十五月畢”)。

          《禮記·喪服小記》:“斬衰,括發以麻。”

          《清史稿·禮志十二》:“斬衰三年,子為父、母;為繼母、慈母、養母、嫡母、生母;為人后者為所后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孫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

          齊衰(zīcuī)。齊,下衣的邊。齊通纃,衰通缞。是次于“斬衰”的喪服。

          用粗麻布制做,“五服”中列位二等,次于斬衰。

          其服以粗疏的麻布制成,衣裳分制,斷處緝邊,緣邊部分縫緝整齊,故名“齊衰”。有別于斬衰的毛邊。

          具體服制及穿著時間視與死者關系親疏而定。服期分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

          服齊衰一年,用喪杖,稱“杖期”,不用喪杖,稱“不杖期”。

          周代,父在父母服齊衰杖期,父卒服齊衰三年。

          唐代,為母,父在父卒皆齊衰三年;子婦為姑(婆)亦齊衰三年。

          至清代,凡夫為妻,男子為庶母、為伯叔父母、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為父母,孫男女為祖父母,均服齊衰一年,杖與否,各有規定;重孫男女為曾祖父母,服齊衰五月;玄孫男女為高祖父母,且齊衰三月。

          《禮記·檀弓下》:“哀公為之齊衰。”《清史稿·禮十八》:“曰齊衰杖期,嫡旁及下際緝,麻冠、致、草屨、桐杖……曰齊衰杖期,嫡子、眾子為庶母;子之妻同;子為嫁母、出母;夫為妻;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曰齊衰不杖期,為伯、叔父、母,為親兄、弟;為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

          大功,亦稱“大紅”。是次于“齊衰”的喪服。

          用粗熟麻布制做。服期為九個月。

          清代,凡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史記·孝文本紀》:“已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

          裴骃集解:“服虔曰:‘當言大功、小功布也。’”

          《明史·禮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為兄弟之子婦……為兄弟之子為人后者。”《清史稿·禮志十二》:“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繭布緣屨。”

          小功

          小功,亦稱“上紅”。是次于“大功”的喪服。

          用稍粗熟麻布制成。服期五月。

          清代,凡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從兄弟、未嫁再從姊妹,又外親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

          《儀禮·喪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從祖祖父,從祖父母報;人祖昆弟;從父姊妹篇,孫嫡人者;為人后者為其姊妹嫡人者。”

          《新唐書·禮樂志十》:“小功五月殤,正服:為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叔父之下殤,為姑、姊妹之下殤,為從兄弟姊妹長殤,為庶孫之長殤。降服:為人后者為其兄弟之長殤,出嫁姑為侄之長殤,為人后者為其姑、姊妹之長殤。義服: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夫之叔父之長殤。”

          緦麻

          緦麻,是次于“小功”的喪服。

          “五服”中最輕的一種。用較細熟麻布制成,做功也較“小功”為細。

          清代,凡男子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為外孫、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緦麻。

          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親屬為袒免親,即所謂“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從項中向前交于額上,又后繞于髻。

          宋人車垓說此儀久廢,當時人的袒免親喪服是白闌縞巾;

          明、清時,素服,以尺布纏頭。同六世祖的親屬便是無服親了。故《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儀禮·喪服》章所載親屬間各種服制被后世奉為權威性的準則,歷代遵行,但也有所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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