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燕王朱棣起兵推翻其侄建文帝政權后,將擁護建文帝的官員的妻女,罰入教坊司,充當官妓,身陷火坑,陪酒賣淫,受盡凌辱。
山西、陜西樂籍(樂戶),
朱棣起兵時,山、陜不肯附順百姓的子女,編為樂籍,也稱樂戶,世世子孫,娶婦生女,被逼為娼,地方豪紳,凡有呼召,不敢不來,喝酒淫樂,百般賤辱。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二十日,監察御史年熙上奏折,請銷除樂籍。雍正朱批:“此奏甚善,該部議奏。”經禮部議覆,命銷除樂籍,準其為良民。同時雍正帝令各省官員統計類似賤民,消除賤籍納入良民。
紹興惰民,
相傳是宋、元罪人后代,穿的衣服、戴的帽子,婦女穿的裙子等,都不能同常人一樣。他們以捕龜、捉蛙、逐鬼、演戲、抬轎等為業。這些人“丑穢不堪,辱賤已極”,人皆賤之。廢除樂籍三個月后,兩浙御史噶爾泰也上奏折,請求廢除紹興地方墮民丐籍,但經禮部議駁。雍正帝認為給墮民丐戶銷籍,“此亦系好事”——這也是好事,命“將原本發回,著再議具奏”。隨后就批準執行。
AH的伴當、世仆,其地位比樂戶、惰民更為悲慘。
如果村里有兩姓,此姓全都是彼姓的伴當、世仆,有如奴隸,稍有不合,人人都可加以捶楚。經AH巡撫魏廷珍調查,對年代久遠,沒有文契,或已贖身的伴當等,命將其身份改為良民。
廣東的疍戶,
主要在廣東等地方以船為家,捕魚為業,不得上岸居住,生活漂泊不定,衣著同常人不同,民間對其男性辱稱為裸跪、女性為裸跪婆,《嶺外代答》記載:“以舟為室,視水為陸,浮生江海者,蜑也。”他們被視為賤民,不許登岸居住。雍正帝指出,蜑戶本屬良民,不可輕賤摒棄,而且蜑戶輸納漁課,與齊民一體,不得使之飄蕩靡寧。因此,雍正帝令廣東督撫通行曉諭,凡無力之蜑戶,聽其在船自便,不必強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棲身者,準其在近水村莊居住,與齊民一同編列甲戶,不得借端欺凌驅逐,并令有司勸諭蜑戶,開墾荒地,播種力田,共為務本之人。
疍民
千百年來幾乎與正治絕緣,雍正帝雖然豁免了疍民的賤籍,但疍民要想去考科舉,仍有苛刻的限制,直到新中國成立,疍民才真正贏得了平等的法律權利。
江蘇蘇州府有丐戶,
江蘇常熟等的丐戶,閩贛的棚戶等,也都被視為賤籍。雍正帝都下諭準許他們列入編戶,恢復為良民。
清末,衙役和差役都算賤籍出身,其子女連考秀才的資格都沒有,要想借助科舉改變家族命運,就必須換個職業,成為良民,三代之后方可考試。
但實際上,捕快在民眾中威風極了,一點賤的影子也沒有。動輒拿人、鎖人,誰見了都懼他三分。老百姓都尊之為捕快老爺,捕翁,街上做買賣的,都得定期孝順,交保護費。捕快的職位,一般是要買的,買不到的,就不要名額,心甘情愿放棄平民地位,來做幫役,求幫役也不得的,可以做白役,一分錢補貼沒有。很多大縣,幫役和白役,動輒數以百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