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完,她在接案筆錄上記下了相關的內容。
“那我向你打聽個事兒啊,陳律師。”坐在一旁的吳建軍開口問道他心中的疑惑:“如果說沒有辦理結婚證,他們這算不算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您是從那里聽來的這個名詞?”陳怡榮露出一個甜美的笑容,顯然她只是這么一問也不指望能得到吳建軍的回答:“事實婚姻這個名詞和非法同居一樣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出臺以后已經不再使用了。”
說著她雙手離開了鍵盤,拿起放在一旁的水杯對著里面泡的蕎麥茶吹了兩口氣:“應該是2001年出臺的吧。我有點記不清楚具體的出臺年份了,不過里面規定,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的,可以看做是事實婚姻。”
一口氣說完,她喝了一口茶水潤潤嗓子繼續說道:“這個結婚實質要件,包括辦理了結婚儀式、酒席、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育有子女等等。”
“那1994年以后呢?”吳建軍顯然對這個問題充滿了興趣,他接著問道。
“1994年以后,只能算是同居關系,而不能算是婚姻關系,并不受到《婚姻法》的保護。”陳怡榮想了想,又加了一句:“不過對于子女,認為是婚生子女,《婚姻法》和《繼承法》是予以保護的。”
陳怡榮沒有向兩個老人解釋同居關系和婚姻關系所受到的保護程度的不同。如果要詳細解釋,就有些偏離問題的主題,而且會解釋很多的方面。
大概來說,婚姻關系受到《婚姻法》的保護,而《婚姻法》的一個巨大的特點在于傾斜保護婚姻雙方中,弱者的一方利益。特別是女性和小孩的利益。
這點從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就可以看得出來,雖然說取消了在婚后夫妻婚姻關系持續一段時間以后婚前房產歸為共同財產的規定。然而從歷年以來一直在頒布的司法解釋上來看,最高院一直在試圖平衡婚姻關系中雙方的利益。
而同居關系認定,則更多是認為一種合伙的關系存在。其財產分配也是參考《合伙企業法》的相關內容進行財產分配,這樣就沒有對弱者一方進行側重保護。而是以雙方平等保護來進行財產分配的。
“哦……今天真是學到了。”吳建軍一臉感嘆的點點頭,和身邊的鄭國慶對視了一眼。
“這倆老頭子,怎么感覺是在試探陳怡榮的深淺呢?”蘇子長歪著頭看著兩個老頭互相使眼色忍不住想到。
他們可能不懂婚姻法,但是他們可以通過觀察陳怡榮對法律的熟悉程度來大致看出陳怡榮的專業水平。
從他們滿意的表情來看,陳怡榮從容自信的回答讓他們確定了還是有水平的一個律師。
他們不知道的是,背書這種事情對于陳大律師這個學霸來說,真是非常輕松的。
“你女婿和女兒不會沒有拿結婚證吧?”陳怡榮有些嚴肅的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