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音華端起咖啡喝了一口掩飾自己的尷尬表情,而在一旁的蘇子長臉色有些古怪。
他的想法其實有些接近鄧音華的想法,不過他并不認同先貧賤后富貴以后拋棄原本的妻子或者丈夫這一點。
他的理念是基于一種平等的自由選擇,蘇子長認同的是如果在一段婚姻中,男方非常辛苦的為家庭工作賺錢來養活在家里當家庭主婦的妻子,只要他在心里忠于婚姻并且確實盡心盡力的為了這個家庭有足夠的付出,那么男方就可以因為一些應酬方面的事情在外花天酒地。
反過來,如果是女人非常辛苦的為家庭賺錢養活在家當家庭煮夫的男方,那么只要她切切實實的依然將婚姻當做中心之一,那么她也有權利偶爾出去花天酒地一下。
前提在于,這段婚姻始終是重要的。
盡管從法律上來說,這種想法其實是違反了隱藏在《婚姻法》中夫妻互負忠實義務的。
要知道在修法之前,臺灣的《婚姻法》對忠實義務有明確的規定,而在國內的《婚姻法》修改之后,第四條簡單的規定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而現實中更多約束人們不出軌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比如越來越多的明星夫妻出軌(或者出柜)事件,人們幾乎一面倒的從道德上進行譴責而不是從法律層面上。
所謂的夫妻忠實義務:指夫妻貞操義務,即在婚姻中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得為婚外性行為。廣義上,這項義務還包括夫妻不得惡意遺棄對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及其他的內容。
雖然因為違背第四條,會在離婚中給予無過錯方損害賠償。但也是僅限于“重婚”和“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點,而對于比如越來越多討論的“約炮”并沒有規定。
倒也不是法律不去規定,而是中間有個非常模糊的界限。蘇子長在學習《婚姻法》時曾經也問過很多老師,最后得出的答案幾乎是一致的相似:法律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一種表現形式,和公民自由人權之間有著模糊的分界點,規定過于多則侵犯了公民的自由人權。
也就是說,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人權,國家必須放棄某些領域的立法。
其中就包括了《婚姻法》。
想到這里,蘇子長想起了民法巨牛的猴子老師曾經半開玩笑的講《婚姻法》時說過的話:“為什么《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因脅迫結婚的可以撤銷婚姻,而沒有規定因欺詐結婚的撤銷婚姻呢?”
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思考點,因為在《合同法》中,有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可以撤銷的規定。婚姻其實跟合同非常相近,比如在過去都有婚書一說,就像簽訂一份終身的身份契約一樣。
猴子老師表示,因為在男女的婚姻當中,無論是娶還是嫁都可能多多少少的存在著一切欺騙的成分。正是因為如此,制定《婚姻法》的哪些人一定具有非常豐富的生活經驗才可以做到不規定這一點。
沒有結過婚的人才會認為夫妻雙方一定是非常誠實,然而真正誠實的婚姻往往并不比帶有欺騙的婚姻來的更長久。
比如說,男的在娶女的之前,一定會吹噓自己家底有多豐厚,而女的在嫁之前也會吹噓自己性格多好多賢惠溫柔。但是實際上呢?恐怕也只有自己心里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