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韋寶太年輕了,才只是十五歲啊。”魏忠賢道。
“朕登基的時候多少歲,十五歲怎么了?”朱由校不悅道。
“可韋寶也只是斬殺了幾萬人,并沒有奪取重要重鎮啊。”魏忠賢小心翼翼道。
“所以先給個侯爵啊,要是韋寶這趟打下了重鎮,直接給公爵!”朱由校小手一揮,一副俾睨天下的架勢。
嚇得魏忠賢不敢再勸了。
明朝封爵制度作為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時期較為程序化、制度化與法制化的封爵制度,既有與歷代封爵制度相同處,也有許多獨特點。
明代封爵制度分宗室與功臣外戚兩套體制,將王與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離,是明代區別于以往朝代的一大特點;并且給勛爵只有爵號與食祿,而不再有封邑,公、侯等爵位的還將賜予鐵券,以示其功勛卓著,皇恩浩蕩。
在宗室封爵體制方面,明太祖之初,定制襲封,列爵親王、郡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輔國中尉、奉國中尉八等以封皇室宗親。其食祿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初親王歲祿定為五萬石,后定減親王歲祿為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千石,輔國將軍八百石,奉國將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百石,輔國中尉三百石,奉國中尉二百石。
在功臣外戚封爵體制方面,明朝又閱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在洪武三年六月頒布詔令:“定五等勛爵。爵正一品國公、郡公,從一品郡侯,正從二品郡伯,正從三品縣伯,正從四品縣子,正從五品縣男。”后革子、男,只留公、侯、伯三等,細分為七個等級。
這一明朝爵位變化在《萬歷會典》中已做出明確的總結“國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社稷軍功者不封,子男后革。”在功臣外戚封爵食祿方面也做了明確規定。并于洪武二十五年規定:“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五百石。”
同時還一并定制:“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封號非特旨不得予。”爵分兩種,一是只授終身,不世襲。
二是可以世襲,世襲與不世襲,以軍功大小而定,均給誥券。
形成“宗室功臣封爵兩體制,只授爵號食祿無封邑”這一特點的成因,皇權至上高度強化的結果。儒家君臣森嚴的等級思想的影響。統治者鞏固統治的需要與個人因素。減少勛臣土地等特權,防止其權勢膨脹,對皇權構成威脅。農業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提供其物質基礎。
在某種程度上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既要依靠這些立下汗馬功勞的功臣,又要體現其皇室宗親高貴的地位,這最終使明代封爵制度出現兩套體制并存的局面,在經濟上待遇優厚,但不再給封邑。
明代統治者為鞏固政權,籠絡功臣,創建了中國歷史上最為完備的封爵賜券制度。
明太祖規定“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凡公侯封拜,俱給鐵券”等準則,將軍功封爵與頒賜鐵券有機地結合為一體,成為明代重要的典制。
隨著皇權的不斷強化,這一制度在發展歷程中有種種變化,但作為一種政治需要,它一直延續到明朝滅亡,意義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