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爵與賜券相結合并制度化有著一個曲折發展并不斷完善的歷史過程。
明太祖時期開始將封爵與賜券結合起來,“洪武三年,大誥武成,論功行賞,公爵者十人,侯爵者二十人,鐵券丹書,誓諸白水,河帶山礪,爰及苗裔”;在制度方面做了一些“非社稷軍功者不得封爵“、“公侯伯拜封,俱給鐵券”、等規定,當出現一些功臣恃鐵券破壞社會秩序的時候,朱元璋做了“制鐵榜以限鐵券”的規定,在夏燮《明通鑒》第4卷中就寫道“上以功臣多恃鐵券違法,奴仆殺人者匿不以聞,乃詔工部作鐵榜,戒以保全終始之道。”封爵賜券開始制度化,但又因其明太祖朱元璋個人后期統治,大肆殘殺功臣而遭到破壞。
永樂時期至嘉靖時期,這一制度在曲折中不斷發展完善,完成了“功勛封爵,公侯賜券”的體制建立過程,在其間雖偶爾有一些變化,但都無法改變其大體模式。明成祖朱棣在建立政權后,即論功封爵,“論靖難之功,封丘福為淇國公,朱能為成國公,張武等侯者十三人,徐祥等伯者十一人。論款附功,封駙馬都尉王寧為侯,茹瑺、陳瑛及都督同知王佐等皆為伯,賜券以誥”基本上都是按“功勛封爵,公侯賜券”的準則進行的;但也存在著一些不是靠顯赫功勛而被封爵的人,如永樂時期的永新伯許成,處理駙馬梅殷之死,化解成祖與寧國公主兄妹矛盾。
到了明武宗時期,封爵賜券制度基本成型。
如正德十三年,明武宗外出巡游,故降敕自封為鎮國公,朝廷也只能假戲真做,賜予鐵券,給予“萬壽無疆”的免死次數。這就體現出封爵賜券已成制度。
從嘉靖時期開始,雖出現封爵泛濫,武官難封的局面,但嘉靖皇帝統治時期,在革爵罪宗子女是否得封、外戚爵位是否世襲、封爵與賜券的標準等方面做了嚴格的限制。
這就使獲得鐵券特權,已經變得非常嚴格困難,因此這一時期,封爵與賜券制度已十分完善并定型。
封爵與賜券在明代雖已制度化,但其自身及內部仍存在著一些獨特之處,如宗室與外戚封爵不賜鐵券,只給誥書,并且其封爵標準不十分嚴格,即使有的統治者如明太祖朱元璋對外戚加爵做了限制,但任然做特恩封爵;還有明代封爵賜券制度中賜券由前期賜給勛臣的一種特權,逐漸變成了一種榮譽,要求越來越嚴格,但總有許多特例。
封爵與賜券相結合并日趨制度化是中國古代封爵制度發展并不斷完善的必然結果,但也有其時代的獨特性影響的原因。
統治者保恤功臣,鞏固統治的需要,將封爵賜券作為一種最高的功勛待遇。
明太祖就曾有“君臣得以優游,終其天年”的封爵初衷。
有最高法律《大明律》的保障。
統治者重視維護和朝廷勛臣的聲音,伴君如伴虎,眾多朝廷勛臣都希望獲得鐵券這一“定心丸“,統治者為維護其統治亦需要此方法去籠絡和穩定他們。
從“奪門之變”以后,朝廷封爵對象開始向非武職人員,太監、文官等傾斜。
“奪門之變”中的曹吉祥、石亨、徐有貞等人先后被封爵賜券,徐有貞上書請求加爵,明英宗因高興遂封其為武功伯“祿千一百石,世錦衣指揮使,給誥券”。
“非社稷軍功者不得封”的準則已蕩然無存。隨著重文輕武的體制建立及統治者個人品行才能的因素,朝廷文官勾結壓制武將,使武官封爵越來越難。
從嘉靖元年開始,一直到崇禎十六年,1643年,這百余年,臣僚以軍功封爵者,僅遼東總兵李成梁一人封寧遠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