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馬本人反對機械地將這種存在于西歐中世紀的以貴族政治、領主經濟為基本屬性的封建制度套用到西歐之外的其他地區。
他在1877年回答俄國民粹主義者米海洛夫斯基對他的社會形態發展理論的形而上學理解所進行的批判時寫道:“他一定要我把西歐資本主義起源的歷史概述徹底變成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理論,一切民族,不管歷史環境如何,都注定要走這條道路—以便最后都達到在保證社會勞動生產力極高發展的同時又保證人類最全面的發展這樣一種經濟形態。但是我要請他原諒,他這樣做會給我過多榮譽,同時也會給我過多的侮辱。”
馬所理解的封建制本質特征是領主對土地的壟斷,土地不允許自由買賣。
領主利用對土地的壟斷,獲取政治上高貴的地位,土地不許轉讓給平民,農奴就更沒有獲得土地的權利,這是西歐封建制得以存在的根基。
中國的情況并不具備這些特征,從戰國起,土地買賣、兼并現象日趨嚴重,分封制逐漸遭到破壞。
尤其是商鞅變法“除井田,民得買賣”,直到秦始皇三十一年頒布“使黔首自實田”。
土地可以繼承,可以買賣,從法律上肯定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
西歐封建社會的主要勞動者是農奴。
農奴除與封建主之間是依附性的個人契約關系,必須交納租稅以外,一般沒有其他強制性的依附關系,人身基本上是自由的。
農奴一般只對莊園主承擔封建義務,很少再對代表國家的國王承擔義務。
領主、土地和農奴三者不能分離,沒有領主的同意,農奴不能離開采邑。
農奴只能參與領主莊園的法庭,不能上訴到國王的法庭。
每一個采邑莊園既是一個封閉的經濟單位,又是一個社會政治實體。
農奴與奴隸不同,農奴擁有對土地的使用權,領主不能出賣農奴,農奴在莊園中的生活權利不能被剝奪。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既是這種契約關系的真實反映。
而在中國古代社會不存在農奴,社會主要成員的身份是農民。
在中國,不僅是自耕農、佃戶,包括地主都由國家“編戶齊民”,老百姓都是皇帝的“子民”,與代表國家的朝廷是直接的君民關系,必須承擔繁重的賦、役課派,所受的剝削、壓迫也就比西歐農奴多得多。
二者的社會地位截然不同,生存狀態也十分迥異。
在西歐封建制下,領主占有土地,進而擁有司法審判權和對農奴的支配權。
歐洲封建等級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土地的互相分封與賜予關系。
這種關系沒有國家權力的強制,不同等級之間是以土地作為保障而產生的依附。
不同等級按照契約規定個人權利和義務,使個人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封土的世襲使領主經濟收入相對穩定。
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的獨立意識和獨立人格逐漸形成,而后來的商人和市民階級也根據同樣的原則爭取自身的權利。
因此,在歐洲中世紀,由于封建制的存在,社會中逐漸形成了對資本主義興起十分有利的下層制約上層的政治。
而在中國,從秦始皇開始的中央集權的**制度貫穿于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始終。
這種政治體制使官吏的權力與土地所有權關系分離,權力極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