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課鹽課加征是天啟元年戶部主管遼餉的官員新餉司郎中楊嗣昌提出來的。
當時明廷使行“綱法”,規定一批固定的商人每年認購鹽引。
本來商人在認購鹽引時就要交納“余鹽銀”,實際上是政府失去了一部分灶戶、鹽田的控制權,反而將這筆錢轉嫁到商人頭上,現在認購鹽引時還要交額外的遼餉,天啟3年遼餉數據中有“鹽引銀”32萬兩,可能就是天啟元年定下的數目。
天啟4年5月曾加征鹽課54.7萬兩,但這筆加征持續時間不詳,且后來敘述遼餉者都未提到這筆加征,很可能是其它名目下,比如修三大殿、修皇陵的加征。
之后又有一些陸續的加征,實際數額不詳。
崇禎三年將之前的鹽課加征都歸入遼餉,并將額數增加到94萬兩。
明代在水路交通集散地設有鈔關,對過往船只根據載貨量進行征稅。有的鈔關還同時征繳對商人貨物征收的“商稅”。
天啟元年在原額34.5萬兩的基礎上加征6.5萬兩,天啟5年增加2處鈔關,并加征13.5萬兩。
這算是天啟朝的后三年遼餉中唯一一次增加的稅額。
至魏公公征收工商稅除了落在這13.5萬兩上,實在是無跡可尋。
魏公公指使人誣告徽商給人家“坐贓”沒收家產倒是有的,可惜那是為了修三大殿,本來就是另一筆不必要的開支。
約在崇禎2年,又增加5萬兩。崇禎3年將總額加到了33.6萬兩。隨后13年又加征20萬兩。
總體來看,田賦加征是萬歷朝末年定下來的政策,那時候并非東林執政。
雜項、鹽課、關稅的加派全都是天啟朝初年東林執政時期定下來的。
至于崇禎年間,雜項中的房屋交易稅費、當鋪愛國捐、鹽課、關稅等等不但繼續征收,而且都增加了。
反而天啟后三年除了搞了一次田賦臨時加征、一次增加關稅之外,似乎沒加過什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