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形成一套較為完備的評議與管理軍功的系統,包括戰果的總結、上報、確認、審核、勘驗、行賞等各個環節。
每次戰役結束后,官兵最關心的現實問題大概莫過于功賞的推行,而朝廷所關注的也是如何總結戰果,獎賞勇敢善戰之輩,懲罰膽小怯懦之人,賞罰得當才能激勵將士取得更佳戰果。
宋朝還有所謂的“功過簿”、“功罪簿”,宋仁宗嘉佑六年始,要求諸軍把將士功過隨時登錄在冊籍上,稱為“隨軍功過簿”,作為軍士遷補的依據。宋高宗建炎四年規定每有戰爭,樞密院即給印薄一面,號稱“功罪簿”,授給將臣,凡有功過,均記錄在簿上。奏功之日,即將功罪簿繳納給樞密院。“功過簿”、“功罪簿”應是上報功狀的主要來源之一。
為避免虛報戰果,宋廷對功狀的總結和上報加大監督和審核力度。由軍隊總結戰果,書寫功狀,上報者多有趨利避害的心理,夸大戰績,而盡可能地隱瞞或淡化敗績。北宋初年尚未有較為嚴密的審核制度,功狀上報后朝廷多派內侍核實。單憑個人力量監督,易于摻雜主觀因素,弄虛作假。北宋中期以后冒賞現象愈益突出,宋廷出臺了相應的防范措施。宋神宗熙寧元年,朝廷要求陜西沿邊諸路的功狀須與事實相符,“結罪保明以聞”,即要求相關人員對功狀進行擔保,并承擔法律責任,若功狀與事實不符則對擔保者予以論處。
宋朝還利用告賞法加強監控力度。熙寧元年’詔令環慶經略司:“如有諸色人潛行賄賂于兵官、戰士處,收買首級虜獲,或稱臨陣得力之類,妄系求恩賞者,并須覺察聞奏,乞行重斷。亦許諸色人陳告妄冒之狀,如得宴,其告事人當優加酬賞”。宋朝告賞之風十分盛行,政府利用這種風氣,鼓勵舉告冒賞行為。
宋廷對被舉報者的處理比較慎重。一旦中央發現有虛報戰果的嫌疑,則令地方制勘所核查,遇到重大案件,中央還派遣使者同地方官員一并審理。如在白草原冒賞事件中,中央派遣戶部郎中徐彥孚協助秦州推勘官慕容將美審理案件。元豐八年,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李憲因所奏邊功不實接受御史臺的審核和處理,李憲本人堅決否認,御史臺最后用眾人證詞結案,李憲最后被追奪入內副都知、武信軍留后職務。層層勘驗,并由相關人員作證,被告人還可申訴,遇到重大案件則由御史臺負責審核,處理程序比較完備。
功狀由宰相與樞密院一同向皇帝進呈,“上差定其賞”,皇帝做出最終決定。如咸平四年,宋真宗與宰相一同討論“威虜”功狀,呂蒙正以為都監秦翰等殺戮雖多,但有違圣旨,不應推賞,宋真宗則認為見寇不俟大陣,前驅陷敵,亦可賞也”,差使臣前往軍前給賜。北宋前期行賞過程相對簡短,由帥臣或主將等評定功勞,保明以奏;樞密院得旨后,根據職次給降付身。之后增加了不少中間環節,北宋末年統制官上奏捷狀后,樞密院將使臣札子下吏部,副將下刑部,軍人下軍馬司,弓箭手之類下本路,再行審核,厚層把關,甚至需要經過一、二年的時間才申報至樞密院。而各機關又多有拖延,如吏部未有專門負責的官員,多致遲滯稽留。這種情況不僅降低了激勵效應,還增加了不良官吏從中作弊的幾率。宋欽宗靖康元年,詔令自后應戰功酬賞,帥臣等限5日內將立功將兵軍功的等第、職次等保奏以聞,令樞密院奏報功狀,得旨后直接給付付身、宣札、告命等,差使臣前往軍前給賜,不再輾轉于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