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是的。”
歐陽逸再問:“兇器上有右手指紋嗎?”
證人:“有……不過,不在應該在位置上。”他有些糾結。
歐陽逸問:“什么意思?”
證人走出證人席,看李墨握槍的手:“這里應該有指紋,這里應該也有,但是在兇器上并沒有檢測出這兩個點有指紋。被告左手指紋是全部對上的,比如右手大拇指應該握在扳機上方的左側,但這位置沒有指紋。”
歐陽逸取出一個手套戴在右手上,抓了李墨左手持槍,右手配合完成韋佛式握槍穩住槍身。歐陽逸在李墨身后,用雙臂夾住李墨的腰部,左手食指壓在李墨的左手食指上。啪的一聲,撞針觸發。司馬落嚇的跳起來:“草泥馬!”
證人仔細來回看了很久,看向法官道:“法官法人,硝煙分部和兇器指紋存在矛盾和沖突。”
法官:“什么是正確的?”
證人搖頭:“我不知道。我很肯定兇手使用韋佛式握槍或者極為接近韋佛式握槍才能制造出現場的硝煙分部。但是兇器應該出現的右手指紋,卻沒有發現。這是我們的工作過失。對不起。”長鞠躬。
諸葛明:“除非兇手戴了一只手套,或者清理了右手的指紋?她故意留下這個破綻,目的是為自己脫罪。”
證人道:“不,兇手左手掏槍,關閉保險,用右手朝回一拉槍栓,子彈上膛。兩枚右手拉槍栓的指紋是很清晰的。兇器屬于閉膛式,如果沒有上膛,即使關閉保險,也是無法擊發子彈的。根據法醫報告,死者沒有太大反應,說明掏槍到擊發時間很短。不可能脫手套又戴上手套。”
諸葛明問:“假設被告事先關閉保險,先把子彈上膛,將手槍放在槍套中。接著戴上右手手套,拔槍,開槍。”
證人看諸葛明:“這樣說不準自己大腿會先中槍。”
諸葛明走出控席,看著李墨手中的槍,再看證據報告。
這里是一個大問題。
假設越三尺是兇手,越三尺不需要雙手持槍,單手的力量就足夠穩住手槍。假設越三尺當時昏迷,誣陷者無處借力,因為槍已經被越三尺握住了,誣陷者左手必須保證越三尺的左手抓住手槍。因為硝煙噴濺的考慮,越三尺必須伸直手臂。要保證一槍命中蔣寒月心臟后控制后坐力,需要另外一只手來穩定槍身。
一把手槍上已經有兩人的左手,再加上兩人右手顯然很難操作。最好的方式就是誣陷者用自己戴了手套的右手輔助握槍,右手提供穩槍的力度,左手只要使用小力激發扳機就可以。
但是誣陷者沒有想的太仔細,因此出現了硝煙分部和手槍指紋上的巨大矛盾。
(至于為什么誣陷者不取下槍械射殺蔣寒月,再放回槍套,后續會有說明。)
……
數天前,歐陽逸悄悄會見神探小野。
小野:“誣陷和非誣陷之間存在很大區別,最重要一條是無法代替。比如A抓了B的手握住匕首刺向C,A的手就會遮擋住本應該噴濺到B手上的血跡。不握住,不握緊,B已經昏迷,他無法提供刺向C的力量。”
小野:“這個案子,越三尺昏迷了,她是無法開槍的,甚至拿不住槍。那就需要別人抓她的手拿住槍。手槍面積就那么大,這人又要扶住越三尺,又要抓越三尺的左手,控制越三尺左手的位置,等同失去了對手槍的操控。誣陷者必須使用自己的右手來協同完成。這樣一來,該有指紋的地方就沒有越三尺的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