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大躺在那里讓她殺,十幾刀都沒有殺死,不管是人的問題,還是兇器的問題,這說明因當事人在當時不存在殺人的行為能力!
其次,是“違律為婚”這條罪狀,犯罪主體不明確。
阿云一介孤女,懵懂無知,這條罪狀真正的罪魁禍首,應該是替她訂婚的叔叔,而不該是阿云自己!
就算是阿云之前答應,反悔的目的也僅僅是“嫌其貌陋”,但是至少說明了當事人的態度,她對于這樁婚姻,是抵觸的!即使不能不作為“違律為婚”的犯罪主體,至少也不是主要的犯罪主體!這項罪名,不該油她來承擔,或者說,不該全部由她承擔!
第三,就是“謀殺已傷”后的自首是否符合減刑條件!
盜殺后自首,其所因之罪——盜竊罪,都能夠赦免,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阿云這種情況,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得到結論。
阿云案中,阿云不愿意與韋大成婚,尤其在這婚姻還是不合法的情況下,其犯罪動機,明顯輕于偷盜,其犯罪實施的結果,又是如此輕微。
因而縱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也應該認為,阿云的自首,相較于盜殺后自首,是符合免其“所因之罪”的條件的!
這些其實都是法律條文的瑕疵,在阿云案這個用現有律令不能維系公平的特例里,該如何判決?
臣以為,這時候最重要的,是判決結果必須體現法律背后的精神,能夠維護和引領法律的權威和公正,而不能傷害它。
法律精神是什么?是保護所有人的法定權利,倡導公平,是維護社會穩定有序,是引導所有人從善棄惡的行為準則——無論如何,絕不是為懲治而懲治。
換個說法,法律不外人情。
在斷案依據明晰的時候,可以援引法律判定的時候,需要堅定執行。
但是在律例無法做出判定,引起如此大爭議的情況下,唯一的辦法,就是根據人性中的共善,做出大多數人認為公允的判決。
這正是陛下的敕命存在的最根本意義,也是皇命可以干預法律的唯一之理由!
陛下的意志,平時不應當干預司法,只有在這種時候,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
因此請陛下維持大理寺根據現有法令的做出的判決,以維護皇宋法律的權威性,但是同時下達敕命,給阿云減罪,兼顧判決的合理性。
最重要的,事后定當根據此次案件,調整相關律令,明確其中的含糊之處,以使后來法司有所依憑,今后遇到此類案件,無需陛下的敕命即可做出正確判斷。
這封奏章完全符合蘇油的風格,實事求是,合情合理,且眼界高過了司馬光和王安石,巧妙地將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進行了區分和對立,以解決爭議問題。
看似與政治立場毫不相關的討論,但是朝中不少人精,立刻看出了司馬王蘇三人的不同。
這篇奏章,其實就是蘇油的政治立場的宣言,如果說司馬光是保守派,王安石是激進派,他蘇油,則不依附任何一方,是溫和改良派!
四月,趙頊下詔,勉慰大理寺諸人堅持原則的同時,也手詔許遵,對其堅持維護法律精神的作為予以肯定。
宣布大理寺判決有效,但同時敕命給阿云降罪二等,從絞刑減為編管。
要說蘇油這封奏章有什么瑕疵瑕疵,就在于他說了這么一大通,最后竟然莫名其妙地和趙頊站在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