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惠卿認為自己沒毛病:“國家財物,當然要保其不失。”
蘇油搖頭,繼續背誦條文:“以十戶為一保,約錢數多少,量人戶物力。令、佐躬親,勒耆戶長識認。每戶須俵及一貫以上,不愿請者,不得抑配。其愿請斛斗者,即以時價估作錢數支給,即不得虧損官本,卻依見錢例紐斛斗送納。”
“我想問的是,要是農戶偏偏就是虧損了官本,那該怎么辦?水旱非時,難道律文規定了不得,就真的不得嗎?”
“我們接著往下:客戶愿請者,即與主戶合保,量所保主戶物力多少支借。如支與鄉村人戶有剩,即亦準上法,支俵與坊郭有抵當人戶。結保請領青苗錢,每保須第三等以上有物力人充甲頭。”
“這里提到了保主戶,甲頭的物力和坊郭人戶抵當,蘇油想問,是不是農戶和坊郭人戶虧損之后,就用這些保主戶,甲頭的物力充抵?”
“諸戶結保,名義上是防止游手好閑之徒冒借多借的事情發生。其實質,還是因為保戶其家產可以作為青苗款的抵押而已,還是出于‘不得虧蝕官本’這條文字。”
呂惠卿不覺得有什么毛病:“天下不皆如此嗎?難道四通商號在蜀中,不也是如此?”
王安石以為蘇油與司馬光曾公亮一樣,是準備提利息過高那一套說辭:“明潤,對賑濟百姓來說,二分息固然不及一分息,一分息固然不及不利而貸之,貸之固然不若與之。但是以明潤之能,自然知道那些迂儒所議不行。為什么呢?因為來日不可繼也。”
“不可繼,則是徒知惠,然不知為政。此非惠而不費之道也。”
“要放貸,必然會產生官吏之俸,輦運之費,水旱之逋,鼠雀之耗。難道不應該通過貸款收息,努力增加倉儲,待其饑不足而直與之嗎?沒有這二分息,行嗎?”
蘇油再次搖頭:“參政,這個我們一會兒再說。律文上還有:如依以上定額貸出,更有剩余本錢,其第三等以上人戶,委本縣量度物力,于以上所定錢數外,更添數支給。”
“各位只考慮到各人戶踴躍貸款,縣中拿捏的情況。想沒想到過,各人戶不愿借貸,而州縣硬性攤派之弊?”
“還有:在夏秋兩次收成之后,隨兩稅償還所借青苗錢時,須在原借數外加納三分或二分息錢。”
“以諸位之能,可知我大宋官員的德性,他們是會選擇就高不就低呢?還是就低不就高?所以說,將《青苗法》收息定為三分,不為過吧?”
“剛剛我說過,國家財政治理,和尋常商賈經營,有很大的不同,不能只看近利。如果眼光僅僅落在官本盈虧這四個字上,就是已經落了下乘。這不是經濟之道,而是商賈之道。”
“經濟之道,在于使民得養,使國足用,民富而國強,國強而民富,兩者不能分割開來。”
“三分之利,其實與如今民間普遍借貸的四分相近。”
“這世界上沒有誰是傻子,參政和寺判所言民間近倍之息,那是青黃不接之時,富戶煎迫小戶的辦法,但不是主客戶之間長期合作的辦法,也不是鄉間的常態。”
“如果這樣,則小戶必然視大戶若仇寇,那《青苗法》中要求大小諸戶聯保的基礎,就同樣不存在。”
“正常鄉村中的農業春秋兩貸,據我調研,其實只是收益的近倍,不是本金的近倍。否則借貸之人,一年之后如何償還?如果這是大宋的普遍現象,大家想想,這個國家還能維持百年?”
“當然我不是說這四分息就不厲害,四分息,已經將農人一年所得幾乎掠奪殆盡,剩下的那點,僅夠一家人維持半條命。”
“但是三分息就能緩解這個問題嗎?三分息或許能解二等戶,三等戶一時煎逼之急,但是對四五等戶來說,又有多少區別呢?維持半條命變成維持大半條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