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嬰是上古皆有之的,原因有很多,單就漢家來說,主要的緣故有三條。
首先,正常情況下,七歲開始繳口錢,到十五歲前,每人每年需繳二十三錢,但在戰爭頻繁時期,比如武帝時,民產子三歲就得開始繳口錢,到至近年,黃巾之后,兵事不絕,董卓亂政,關東征戰不休,有的州郡乃至嬰兒一歲時就起征口錢,二十三錢對中家以上來說不算什么,可對“困貧”、“重貧”的貧民來說,又要養孩子,又要繳口錢,負擔太重,養不起。
其次,民間有殺嬰的惡俗,正月、五月出生的嬰兒,或二月、五月以及與父母同月生者,被認為會克死父母,所以一般出生在這些月份的嬰兒都會被殺或被拋棄,比如先秦的孟嘗君就是因生於五月初五,就差點被他父親殺掉,幸賴被其母偷偷養活;又有生三胞胎的,以為“似六畜”,又有寤生子,即嬰兒墜地便能開目視者,又有出生時就有鬢須的嬰兒,也皆以為克父母,多不舉,也即殺之或棄之。此俗一直流惡不絕,晉時名將王鎮惡亦因生於五月初五險被送人,多虧他祖父王猛以孟嘗君為例,他才沒有被拋棄,但也被起名鎮惡,以使不克父母。
至若邊地的羌胡之屬更是野蠻,因婚姻混亂之故,為防長子非為父生,遂有“食首子”之俗,長子一出生就被殺被食。
再次,便是重男輕女之風了。
總而言之,殺嬰、棄嬰之風,南北皆有,徐州亦有。
既然荀貞、荀彧都很清楚民間殺嬰、棄嬰的緣由,便自可對癥下藥,以遏此惡俗。
荀貞說道:“欲遏此惡俗,漢家自有良政,可追跡前朝本朝歷代,效而仿之,我意可由州府傳檄,宣示郡縣:人有產子者,勿算兩歲,此其一也;諸妊懷者,賜胎養谷,人三斛,復其夫,勿算一歲,此其二也;殺嬰,與殺人同罪,此其三也。卿以為如何?”
“算”即算賦,“勿算三歲”,三年不收算賦。“復”即復除,免除應納的租稅和應服的徭役。
漢家的主要稅收有兩塊,一個是田租,一個是人頭稅。人頭稅分口錢與算錢,七歲到十四歲繳口錢,十五歲已可頂一個勞動力,算是成人,是以十五以上交算賦,每人每年一百二十錢。
荀貞說的這三個遏制殺嬰惡俗的辦法,都是漢家常用的,特別第二條,是孝章皇帝時候“著以為令”的令律,這條令律可以說是非常文明,非常有人性化的,荀貞如今又將之提出,只是作為強調。此三條中,前兩者可以減輕貧家養育孩子的負擔,后者可以遏止因為迷信或者重男輕女而出現的殺嬰、棄嬰情況。
荀彧說道:“此數令皆過往行之有效的德政,只要郡縣踏實實行,必收好效。”
荀貞的老鄉,與荀爽齊名的潁川舞陽人賈彪在新息做縣長時,因民貧困,多不養子,賈彪嚴厲制止,以殺子之罪重過盜賊害人,數年間,人養子者千數,都說嬰孩是“賈父所長”,遂生男名為“賈子”,生女名為“賈女”。可以預見,荀貞、荀彧的此政得以落實執行后,或許數年后,徐州境內就會出現不少以“荀子”、“荀女”之類為名的嬰孩了。
荀貞說道:“我早前在廣陵時與樊、吳二掾,嘗議婦人產子事,略列了幾條事項,已在廣陵實行,觀其成效,確可使婦人少難產,嬰兒少夭折,卿可叫他二人遣派弟子分去本州的余下諸郡,教以當地。”
“樊、吳二掾”即樊阿、吳普,他兩人現被荀貞任為幕府醫曹掾。
荀貞根據自己前世的所知,此前在廣陵時和他倆經過討論,又按照他倆的醫學知識和依照當下條件可以做到的,擬定了幾條婦人生產時需要注意的衛生等事項,以及嬰兒出生后需要注意的養育方法等事項,在廣陵按之實行,減少了不少難產的情況以及嬰兒的夭折率。
荀彧應道:“是。”
荀貞說道:“除外之外,我欲使州府再傳一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