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荀悅等帶上印綬,各到本曹,開始了正式的工作。
荀悅在正式工作的當天就給荀貞上了一道書。
他在上書中寫道:“兵亂以來,法不能行,民至仇殺不絕,請令禁私殺。”
卻是請求荀貞傳檄州中,禁止私殺。
有漢以來,禁私殺的詔書下過多次,但仇殺之事卻是屢禁不絕。
因為《春秋》之義,子不報仇,非子也,所以當孝子孝女為父母報仇,案發后,不但很多的地方長吏不會治他們的罪,比如光和二年,酒泉人趙娥為父報仇,手刃了仇人后,去縣寺自首,結果卻被縣尉“強載還家”,壓根就不治罪,涼州刺史、酒泉太守還“并共表之,稱其義烈”,為她“刊石立碑,顯其門閭”,并且百姓們也會人口相傳、對他們的這種行為給以認可和贊美,在章帝時,朝廷還頒布過一部《輕侮法》,明確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從寬處置為父報仇之人,此法雖行之不久,便在和帝時被廢,然世風從中可見,所以私殺是雖屢禁而不絕,尤其現下兵亂,法律不嚴,豪家各養劍客、隱匿亡命,更是私殺不斷。
荀貞的州府、幕府、軍中就有好多干過私殺這種事情的人,許仲不必說了,別人也不必多講,只說新來的韓暨,為了給父兄報仇,此人早年就有過結客私殺之舉。
對這種風氣,荀悅早就深惡痛絕。
有道是:地位不同,對同一件事的看法也就會隨之不同。
當年在西鄉時,荀貞不在意私殺之事,重許仲之名而愛用之,可現在他身為一州之主,且如今還是在兵亂之際,那么無論是從維護“法”的尊嚴上,換言之,也就是從維護州府的權威上,還是從降低人口不必要的減少,同時改善剽浮的風氣,使百姓勤懇耕種上,他都有必要改變以前的態度,對私殺,要從不在意變成旗幟鮮明的反對,因而,他非常贊同荀悅的建議。
只是和荀悅有所不同都是:荀悅雖請求禁私殺,但畢竟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在該如何處理私殺的問題上,卻不是一味的以法行事,而是向荀貞具體提出了“有縱、有禁,有生、有殺,斷之以法,是謂義法并立”的觀點,也就是視具體情況而定,不單一地依從律法,亦要講“義”。
荀貞對荀悅提出的禁私殺很贊同,但對荀悅“義法并立”的觀點不以為然。
可自尊儒以來,儒家的思想已經浸透到了法家中,如純粹地按法決獄,未免會被時人視為“酷苛”,早年在潁川為督郵時,荀貞就曾被潁川的一些士人以為他行事近“酷吏”,現今他方掌徐州,正收攬人心之際,在這方面卻需得注意,而且荀悅又是初來,此乃他提出的第一個有關政策的建議,也不好全然不聽,因而,荀貞折中了一下。
他接受了荀悅“義法并立”的提議,但要求郡縣只可“斷法”,不可決“義”,也就是只能決定“禁”和“殺”,不能決定“縱”和“生”,凡是郡縣認為與“義”有關的,不許自決,必須上報州中,由州府決定,看該如何判處。
於是,荀貞傳檄郡縣:《春秋》之義,子不報仇非子也,而建武中興,申明舊令,永元之際,廢除《輕侮》,何也?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可開故也。兵亂以來,十亡二三,民之存者,尚相殺乎?自今以后,宿有仇怨者,皆不得相仇,守相依法平決。有義,報州府。
檄文傳至州內各郡,樂進等俱按檄行之。
邯鄲榮向來剛酷,東海郡的一個轄縣里正有一件為父母報仇的案子還沒能判,檄文到日,他立即行檄,命此縣將人犯棄市。
縣長上書,述以《春秋》之義,講敘縣人為此孝子求情之狀,懇請給這個孝子減死一等。
郡吏亦進言,說道:“為父母報仇,此孝子也,如殺,明府恐得非議,如不殺,恐為州追責。州檄令云‘有義,報州府’,不如上報州府,由州決之,這樣明府也就不用為難了。”
邯鄲榮回答說道:“殺人者死,何難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