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最早的出自為《漢謨拉比法典》,意思為用瞪眼回擊瞪眼,牙咬對付牙咬,對方使用什么手段攻擊,就用什么手段進行回擊。
《漢謨拉比法典》是中東地區的古巴比倫的國王漢謨拉比大約在公元前1776年頒布的法律匯編,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現存的第一部比較完備的成文法典。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翻譯過來就是以暴制暴。
而以暴制暴的行為被寫進了法典,說明以暴制暴是具有合法性的。
國家和時代的不同,沒有什么東西是統一適用的,在我國的法律之中,最接近以暴制暴的法律詞條是——正當防衛。
指以正當的方式進行防衛反擊在法律上屬于免責行為,是受到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力。
但與以暴制暴又有本質性的不同。
然而以暴制暴,在人性之中是固有存在的,所以才出現了械斗,這是一種法律觀念淡薄的體現。
在刑事案件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個詞條——惡逆變。
指的是被害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違法犯罪行為侵犯以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和其它因素的推動下所導致的逆向變化,亦即從被害者向害人者方向的轉化。
轉化的方向有兩種,一種是以暴制暴的反擊,一種是模仿犯罪的行為。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一個孩子在受到父母長期的家暴之后,他長大之后,大概率也會對自己的孩子進行家暴行為。
實證研究發現,遭受不法犯罪侵害后的被害人,約有73%的被害人會選擇報警,在剩下27%的被害人中,絕大多數會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或者自己想辦法解決等方式,這無疑包含了“惡逆變”的可能和趨勢。
實證研究還表明,有很多人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會出現不信任公安機關的心理,他們覺得法律的判罰,不足以對罪犯嚴懲,或者即便罪犯得到了判罰,也不能彌補自己受傷的心理,也是促成被害人“惡逆變”的原因之一,進而使用以暴制暴的手段進行泄憤。
普法行動任重而道遠,大家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一定要及時聯系警方,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之所以說了這么多,因為我是一名刑警,在我的刑警生涯中,經歷了太多以暴制暴的惡逆變行為,很多的兇手都不是天生的犯罪,他們都是在受到不法侵害之后,選擇了以暴制暴。
就如同我們剛剛偵破的連環殺人案兇手萬宇飛,他被高利貸債主敲詐勒索,被鄰居黃如天不斷欺辱,最后選擇殺人。
本案的另一名兇手賀明軒,他本名賀向風,被父母遺棄之后,報復殺人。
如今案件已經偵破,賀向風和萬宇飛都受到了他應有的法律制裁。
經過警方夜以繼日的偵破調查,近千人的調查走訪,終于讓這起移花接木的案件水落石出。
重案組剛剛休息了幾天,就又一次趕往了案發現場。
這次的案發現場在寧州市的一處人工湖,連通了寧州市的南北兩條河流。
這處人工湖的湖邊立著禁止垂釣野泳的牌子,但還是很多人來這里垂釣,沒有辦法,市政府專門分配的相關人員在湖邊進行巡視,對違規來此垂釣野泳的人進行勸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