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泰一臉的生無可戀,自己只不過上了一封象征性地奏折,湊個熱鬧罷了,怎么就點自己一個人的名
現在拿大明律來說事,是不是有點無賴了
沒錯,大明律三十卷,包括了五刑、十惡、八議、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合計四百六十條,里面就找不到一條明文說官員不能給百姓道歉的。
但如果非要讓自己去盤查大明律,還真的能找出來幾條甚至幾十條,足夠讓茹瑺就地正法的,比如,可以將茹瑺定為“奸黨”。
理由
太祖用一個胡惟庸、藍玉“奸黨”的罪名處理過多少人,幾年之后還可以接著用,一句他參與過胡惟庸的謀反,他是藍玉的同黨,管你是什么身份,一并干掉了事。
現在也不是不可以創造出一個茹瑺案
雖然大明律使用了“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就是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但是,大明律還有一個極大的操作空間,那就是
不當而為則犯法
所謂的“不當而為則犯法”,通俗點來講,不應該做的事做了,那就是犯法。
具體什么事不應該做,那就需要發揮點想象了。
像是早上你應該吃點清淡的,但你非要吃大蒜,還在朝堂上唾沫橫飛,你說這是不是不當而為
再比如你在朝堂上打了個哈欠,這內閣大臣在報告國家大事,你怎么能打哈欠呢
茹瑺這種行為,典型的就是不當而為,應該歸入到犯法之中,加以嚴懲。
對于這一點,朱允炆也是心知肚明,大明律也好,唐律也好,任何古代律法,都是以法家思想為核心的,而法家的一個思想,那就是
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
意思也很簡單,就是說,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話,它的威力是無窮盡的。
你都不知道有這些刑罰,刑罰的威嚴自然是深不可測的,奉勸你們最好不要以身試法,試著試著,哎,它還就出來這個法律了。
這就是“不當而為則犯法”的理論基礎,也是歷代律法“因律起例,因例生例”、所謂“變通”的來由。
這一條害人不淺,也極具生命力,即便是后世,每個人都遇到過這一條,上至嬰孩,上至死人,無一幸免。
那就是
最終解釋權歸某某所有。
在這句話后面,絕不可能標注上如何解釋,不可能將這部分公開化,文字化,畢竟“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都說出來了,還怎么有“威嚴”,怎么有轉圜的余地,怎么有退路
一句話只要解釋權不公布的話,它的解釋余地則是無窮盡的。
在古代,掌握最終解釋權的不是刑部,也不是大理寺、都察院,那是皇帝本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