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韋珣還是開了一道口子,他知道在幾十年后信息爆發,電影行業會蓬勃發展,從而形成一種文化入侵和文化宣傳的重要手段。
而韋珣做的就是參考華夏老一輩藝術家的成長,決定由國家在藝人中挑選佼佼者,冠以藝術家之名。
至于那些藝人,依舊是賤業。
因為韋珣明白,這類人多了去了,沒了一個后面還有幾十個。
為了避免出現后世某些人發布辱華言論,歡天喜地去參加靖國神社婚禮,然后華夏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制裁他們,韋珣還下來刑法部門制定了相關法規。
第一項就是遺忘歷史罪和侮辱先烈罪,藝人一旦被切實的證據舉報,就會對藝人進行抓捕,對藝人所在公司處巨額罰金,對藝人處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刑法。
敢有人宣傳什么南京大屠殺日本人沒罪惡,歡天喜地參加靖國神社回力,穿著旭日旗這類人,都得坐牢去。
第二項是煽動輿論罪,對于那些煽風點火蹭熱度的行為,一旦被查到是歪造扭曲事實,借用輿論傾軋的,一律等同于誹謗罪,且處置的量刑也是三年以上。
第三項則是公眾人物德行虧失罪,潛規則、包養、離婚復婚再離婚、出軌、賭、毒、嫖等有負面影響的行為,依舊會處巨額罰金和五年以上的刑罰。
除了這些,還要其他如限制雇傭隨員,禁止擾亂社會秩序等條例約束。
幾個罪名,在韋珣看來極有必要。他可不想看到后世某些所謂的割割能封路,明星優先路權,綁架粉絲抨擊社會等行為。
藝人可以賺錢,可以當作職業,但不可能高人一等。
因為在韋珣看來,一個藝人再怎么樣,他做出的貢獻也不一定比一個教師一個工人多得多。
即便他們可以帶來不錯的稅收,然而一個國家娛樂至上,娛樂致死的可怕一直警醒著他。
后世的追星,飯圈更是讓他恨得咬牙切齒。
正所謂:烈士墓前瓢落葉,戲子幕前鬧緋聞,功勛卓著無人問,明星離婚頭條呈。
既然來到了一個他可以做主的時代,他的目的就是建設一個他理想中的華夏社會(不是政體)。
高尚與否,不應該以金錢和稅收來衡量,貢獻的多少不該以金錢的衡量。
藝人因為其多處于熒幕之中,或因顏值、或因才華,必然會有一些人受到親睞。
然而韋珣就是要將民眾對藝人的態度擺正,將后世那種浮夸的追捧和崇拜、甚至是比對父母和國家還“愛”的畸形態度。
將藝人打為賤業,然后引導他們可以欣賞,可以因其獲得愉悅,豐富生活。
這才是藝人真正的用處,也是韋珣希望的。
但對于那些真正德高才優的人,韋珣愿意將其冠以藝術家的名字,脫離藝人是賤業的范疇。
這是韋珣從實際意義和身份地位上將藝人劃分階層以辯云泥的辦法,更是韋珣對藝人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