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動著,崇禎皇帝發現不對勁啊,溫奸相這老貨低著頭,緊縮雙眉,一副欲言又止難以抉擇的模樣,立馬開口說道。
“皇上,臣以為,或許需要進行鹽法改革,取消開中法,取締徽商手里的根窩,才是長久之計。
可臣又擔心,不知時機是否合適?又有誰可以取代徽商手里的雄厚資金?”
溫體仁依舊思索著,緩緩說出心中的憂慮。
說起來,大明的鹽法改革并非第一次,長久以后都在與時俱進。
明初,對百姓不錯的老朱為避免權勢仗勢獨占鹽利,嚴禁食祿之家行商賣鹽。
洪武二十七年,老朱下令,禁止公候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員的家人、奴仆行商中鹽,侵奪民利。
景泰五年,規定官員每人支給鹽三千余斤,吏每人支鹽五百余斤,以防官吏干預鹽政。
此法制定后,鹽務井然有序,國家獲利較大。
后來,隨著戰事的進行,推出開中法。
開中法是指開邊報中,即由官府公布條例,召商輸糧食等物與邊境地區,以鹽作為報償。
實行開中法的目的,最初主要是為了增強邊境的軍事儲備,充實軍餉,之后擴展到為救濟水旱饑饉,囤積糧草。
每當邊境軍餉發生不足,或發生水旱災害時,由戶部出榜,召商輸納。
或令商運糧于指定地點,戶部編制勘合和底簿,一式二份,一份交給發糧機關,一份發給各轉運提舉司。
商人納糧后,由收糧機關將所納糧數及應支鹽數填給倉鈔,商人持此倉鈔赴各轉運提舉司。
轉運提舉司比對相符后,按商人所納糧數給引,派場支鹽。
商人得鹽后自行運售。
以糧食換鹽引,利用商人運糧納米,充實邊儲,這就是大明代食鹽開中法的主要內容。
開中法實行后,國家節省了大量的轉運費,邊疆糧餉也得到了保障。
由于開中法效果顯著,不僅糧粟,凡屬國家急需物資,皆令商人輸納中鹽。
由此而衍生出許多新的制度,如納馬中鹽、納鈔中鹽、納鐵中鹽、納布中鹽等等。
總之國家需要什么,就開中什么,鹽隨時隨地成為國家與商人交易的媒介。
可自憲宗成化以后,吏治日益敗壞,鹽法亦日趨紊亂。
成化末年,權要門宦仗勢以廉價買進淮、浙鹽販賣,謀取大利,導致官鹽賣不出去。
弘治十五年,奸商通過外戚張鶴齡請求以長蘆舊引十七萬免追鹽課,每引納銀五分,另用價買各場余鹽如其數,聽其販賣,竟得到了同意。
于是,大明中期鹽法敗壞,關鍵在弘治皇帝心太軟,偏寵權貴。
官宦借權力尋租,轉賣批條,坐收巨利,受苦的是老百姓。
萬歷后期,實行綱鹽法,即由萬歷前的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制度改為民制商收、商運、商銷。
綱鹽法是商人壟斷食鹽運銷的制度。
萬歷四十五年明神宗采用鹽法道袁世振建議,將各個商人所領鹽引分為十綱,編成綱冊,每年以一綱行積引,九綱行新引。
綱冊許各商永遠據為“窩本”,每年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無名的不得加入。
從此官不收鹽,由商人和鹽戶直接交易,收買后運銷權都歸于商,并得世襲。
從此內地鹽商得到了解放,食鹽的運銷紅火起來。
綱鹽法在疏通積壓的鹽引方面的確發揮相當大的作用,這對于挽救鹽政的崩潰,多少起到一些支持作用。
但實行過程中,也產生了新的問題,即,權錢交易,有權的宦官也借機勒索。
權貴壟斷鹽利,政府肆意搜刮,加派頻繁,使引價日增。
天啟元年,每引官鹽的價格是三兩八錢。私鹽每引價格最高不過五錢,即使加上賄賂上下官吏的支出,仍不及官鹽價格的一半。
商人紛紛販賣私鹽,再加上令鹽課改折,灶戶改納鹽為納銀,征非所產,灶戶非私販而不能得銀,結果導致私鹽更為盛行。
到了崇禎年間,就更不用說了。
簡直敗壞到了極點了。
而這,也是溫首輔決定改革鹽法的初心。
當然,他是在這段時間看到崇禎皇帝的霹靂手段后,才動了心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