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昺當然清楚商人言利,協議和承諾跟個屁差不多,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雙方合伙,將他們拉入自己的生意中。于是這些斡脫商人便也成了私鹽販子中的一員,但是他們卻不能在江南販銷,而瓊州鹽販也不會過長江,雙方各自取利。
與斡脫商人合作,往小了說是勾結奸商損害國家利益,往大了說就是通敵了。因而趙昺不能不與幾位重臣通報一聲,他當然是該瞞就瞞了。但是經過一番激烈的友好協商,他還是說服了大家,畢竟鹽已經是行朝支柱產業,而誰都知道以瓊州的鹽產量全體軍民天天拿鹽當飯吃也消耗不完,主要還有靠外銷。如今已經和斡脫商人交惡,斷了元廷的財路,若是他們嚴打私鹽,那么自己同樣得被困死,更不要說復國了。
但是起初這幫君子怎么能為斗米折腰呢于是趙昺又是一頓勸,講了一番道理,稱自己這么做并非只是為了錢,一是讓江南百姓能吃的起鹽,二是正可借此摧毀敵人的江南的經濟體系,三是能通過鹽的販運支援抗元力量。如此一說,眾人覺得還能接受,但是仍然心存疑慮。于是乎趙昺只能又解釋一番
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逐步在中原建立起一套規范化的鹽務管理體制,并引入鹽引作為管理手段,與此相應統一的商運商銷的行鹽法也開始廣泛試行,鹽商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在制定的銷售區發賣。南北統一后元廷將北方的食鹽管理體制推廣到南方,江南一時間鹽商云集江南,鹽價也隨之大降。
元政府壟斷鹽的生產,每年都掌握數以百萬引計的鹽,如此大數額的鹽,除了極少的一部分供應給皇室、軍隊、工匠食用以外,絕大部分都用來投入流通過程,換取貨幣,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但是好景不長,隨著瓊州水軍的崛起,沿海鹽場遭到了巨大的破壞。且隨著瓊州鹽場的投產,大量私鹽開始涌入江南市場,這導致鹽開始滯銷,鹽價大幅下降。
在座的人都知道,鹽的生產都是由國家壟斷的,除了生產成本外都是利潤。而國家也正是通過定價權控制鹽的價格,拋去生產成本外,差價就是利潤。也就是說價格越高,利潤也就越高,但前提是必須要把鹽賣出去。而歷朝賣鹽的方式一種是由商人經手銷售,即商運商銷;另一種則是由國家直接銷售,即官運官銷,基本程序是政府按照居民人口或戶數強行分攤鹽額,按額征收鹽價,也稱為樁配。
起初元廷只在少數地方實施官運官銷,但是隨著戰爭的持續和私鹽的沖擊,必然導致入不敷出,而鹽作為重要的財政收入,他們就不能不把主意打在這上面。在阿哈瑪的主持下,開始推廣食鹽法,施行官運官銷。食鹽法下,是國家對廣大百姓進行直接的、赤裸裸的掠奪,購買食鹽成了每個編戶齊民必須承擔的義務,就連在襁褓中的嬰兒也不得面,分攤鹽額時不管戶口有無減耗,只依原額樁配,逃亡死絕人戶的鹽額便落到四鄰人戶頭上。
對于廣大百姓來說,鹽的流通意味著鹽課的不斷加重,他們為物價的增長遭受了巨大的損失,政府則從中得到了很大的收入。從而使他們的生活更加困苦,因而加劇了與國家間的矛盾。與此同時,國家對鹽的產銷過程的控制,又必然導致私鹽販賣的盛行和鹽徒的大批出現,使社會矛盾更加復雜化。
另一方面,元廷為了保證鹽產量又加強對鹽戶的控制。入元之后,征服者卻按草原舊制,推行全民當差服役的“諸色戶計”制度將全體居民按職業劃為民戶、軍戶、站戶、匠戶、鹽戶、儒戶、醫戶、樂戶等等,職業一經劃定,即不許更易,世代相承,并承擔相應的賦役。
鹽戶的義務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作為特定官手工業部門的生產者,他們要向國家繳納生產物,鹽;另一方面他們又是封建國家的編戶齊民,因而還必須和民戶一樣負擔課差、稅糧甚至雜泛差役。國家為了增加鹽課收入,不斷提高各鹽司上繳的鹽額,當許多鹽戶因生活困苦被迫逃亡時,官府又將他們留下的鹽額加攤到現存戶頭上,使得課稅日增,鹽戶日益窮困。
元政府財政收入經常不敷支出,便用濫發紙幣作為彌補虧空的手段,導致紙幣不斷貶值,物價上漲,鹽價也不例外。但是官鹽價高一般百姓食用不起,勢必設法買低價的鹽,而貧苦鹽戶生活困苦也需要私下出售一部分鹽用以維持低下的生活水平。
結果就是國家不放棄鹽課收入,也就不能不對鹽戶和百姓進行盤剝,私鹽也就無法滅絕。同時官僚制度必然具有腐化貪污的先天屬性,又使得各項防范措施轉向它自身的反面,官吏和軍人憑借權勢從事私鹽販賣,從而為更大規模的廣泛私鹽買賣了條件和可能。對于貧苦鹽戶來說,從事鹽業生產的結果是他們生活日益貧困化,這不能不激起他們的反抗斗爭,而這些正好可為行朝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