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就是天子的權力沒有交給大臣們,也就是“官”,而是交給了執行法規、制度的胥吏身上。胥吏就是帝國的“治民事”的規章、制度的執行者或者說人格化表現,他們的得勢,在于皇帝對于地方治權的全面收奪,“治民心”的官們也是皇帝防備的對象。千百年來也有人想解決這個問題,但是直至現代仍然沒有能夠完成。
趙昺自知也沒那么個本事,可無論如何胥吏階層已成為中國社會一個不容忽視的群體,若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必然會帶來極為嚴重的后果。而既要治標又要治本,他以為還得從制度上來想辦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又能保證各方利益的規章。
在歷代的律法構建中,趙昺覺得唐朝最值得學習。雖然自唐太宗以來時有政變不時發生,但是唐王朝并沒有出現衰敗的氣象,直至迎來開元盛世。他認為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唐初確立的清明吏治以及制度化運作,以儒學思想為標準涵養官員德行,在唐代也是非常重視官員的德行。而所謂官德,并不是簡單的品德培養,實質上還是一種價值觀的養成。
從唐太宗開始,堅持以儒家思想教化官吏,并認為德行影響吏治、吏治關系王朝興衰。唐代的法律制度、考核制度、監察制度等,都是在這一理念下建立起來的。從唐代的實例來看,價值觀的養成是有成效的。直到中唐以后,白居易還說“今之刑法,太宗之刑法也;今之天下,太宗之天下也。”這種影響力清晰地體現在制度上,也反映了價值觀的穩固。
唐律對于官員沒有恪盡職責的各種行為都作了具體的規定。標準如何、違反規定的程度以及受到的刑事處分都明確清晰,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有規章自然就要有監督,唐朝建立起了垂直有效的監察制度,御史臺長官直接對皇帝負責,且朝廷對御史選任非常重視,其有權直接彈劾包括宰相和御史臺長官在內各級官員,對地方官員的監察也無須向地方長官通報。
此外唐代制定了嚴格的審計制度勾檢。勾檢制度涵蓋全國各部門及各級地方政府,每旬、每月、每季、每年都有勾檢。這對于提高官員工作效率和管理公文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也有利于及時發現工作中的問題、隨時糾正錯漏。嚴格來看,勾檢制度是監察制度的一個部分,但又有著較為獨特的工作形式,是治理懶政官員十分的有效方法
一想到法律,趙昺就不止是腦袋疼了,而是腦瓜仁都疼。因為至今大宋都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典,且極為混亂。加上蒙元入侵各種典籍喪失殆盡,畢竟戰亂之時逃命是第一位的,沒有誰還想著帶著那些沉重又無用的書籍。這就導致行朝一直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大家都是根據慣例,或是散亂的條文來行事,畢竟沒有誰能將諸多的條文都記住。
在生死存亡之際,也沒有人去顧慮這么多。行朝也就成了上頭怎么說,下頭便怎么做。而一旦起了爭執,也無據可查,你說典律中有此規定,我說沒有,可又查無實據,都成無頭官司。到瓊州后,趙昺也發現了這個問題,也曾想重新編撰,可此事做起來不是一句話就能辦到的,而是一項浩繁的大工程,只能由各部根據形勢變化出臺些臨時管理辦法。
所以如今比較完整的律法,只有趙昺主持修訂的軍法,對軍中各項事務做了完整的闡述和詳細的規定,但按照傳統這也不能算作律法,也只是暫行規定。其它方面的律法則仍處于自行其事的狀態,可以說十分混亂。不過大宋朝的律法向來如此,大家似乎也習以為常,只是他自己麻煩些,打起官司來都得找他來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