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的來說,大宋朝根本就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在中國法律史上,宋朝是一個特殊的朝代,因為它沒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襲”唐律的宋刑統。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間有了一個混亂的五代十國,所以宋朝繼承的法律名稱沒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統”名稱,結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統。而采用唐律,主要是為了其象征意義,而不是為了其內容。
因此宋刑統成為基本法典,而一般性法律,則通常都以“編敕”的形式出現。編赦。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編敕就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可以說這是本朝一項重要和頻繁的立法活動,大凡新皇帝登極或改元,均要進行編敕。
到了南宋時期,由于原來按敕、令、格、式法律形式及發布時間匯編的方法,缺少條理,難于檢索使用,所以淳熙年間改為根據法律的內容、性質、功用,分門別類,依事編排,并將這種體例冠名為“條法事類“。在敕、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并行和編敕的基礎上,將敕令格式以“事“分類統一分門編纂。赦,是皇帝詔令一種,地位還重于令;格,用來防止奸邪的禁令;式,各種章程細則。
另外還有一種叫做編例,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動。其中是由中央司法機關或皇帝審斷的案例,被相繼沿用,成為慣例。編例是將原本臨時性的斷例進行匯編,上升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由于形象、具體,使用時的方便、靈活,實踐中經常出現“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的現象,甚至躍居于法令之上,造成宋代法制進一步混亂。
所以說大宋朝除了一本抄的宋刑統根本沒有企圖法典,而一般法律都是編敕的形式出現的。趙昺作為現代人不難想象出其中的混亂,大宋朝到自己已經是第十八位了,其間有多少事情發生,而敕更是不知道下了多少道,其中往往又是因時、因事的不同而頒布的。將這些全部作為法律實施,其中不免又重復或是矛盾,更因形勢的變化而變得不合時宜,依然參照執行,恐怕自己都打起來了,不亂才怪。
本來趙昺準備在進入臨安后,商議國是時將俢敕作為一件大事來做,以統一國家的法令,卻被休養了,事情自然也就放下了。今天想到官吏的問題,他覺得應該盡快實施,一者可以用制度的形式重新劃定兩者間的關系;二者官員也不必因為不知法令而無法視事,從而減少對胥吏的依賴;三者通過律法約束官吏和百姓的行為,減少社會矛盾。
不過趙昺也明白制定、修改法律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即便是現代從提出議案到實施都要花費數年的時間,何況在古代。而讓他煩惱的是修訂法律自己還說了不算,雖然叫做敕,所有的敕條并均以皇帝名義頒行天下,而修敕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通曉法學的士大夫手里。
千萬不要以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說的話就是法律,其實并不是那么回事兒。朝廷有專門負責修訂、匯編法律的機關,叫做“詳定編敕所”。編敕所由提舉、同提舉、詳定官、刪定官及若干文吏組成,在編敕過程中,每個立法官都可以對草案提出意見,但提舉與詳定官擁有對法律草案定稿的權力。
其次,修敕局啟動立法程序后,朝廷會利用遍布各州縣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議。所有人都可以到衙門投書提出合理化建議,州縣政府收集后用“急腳遞”送達京師進奏院,再由進奏院交給“詳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議得到采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與推恩”。最后,法典經皇帝批準,頒布生效之后,如果民眾發現其中的缺陷,還可以向朝廷奏陳立法得失,并建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