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進入州府的庭審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審查事實,叫做“推勘”。這位推勘官將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于犯人觸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該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后,便沒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這一道程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復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這道程序叫做“錄問”。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審程序推倒重來,必須更換法庭重新審訊。這叫做“翻異別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獨立的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叫做“檢法”。推勘與檢法不可為同一名法官,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讞分司”制度。宋人相信,“鞫讞分司”可以形成權力制衡,防范權力濫用,“獄司推鞫,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檢法之后,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這叫做“同職犯公坐”。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日后若證實判決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于問責。
判決書必須獲得全體法官簽署,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兼任法院的首席法官的知府或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將自動啟動“翻異別勘”的程序原審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復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
這才是標準程序,但還不算完,被告人依然有伸冤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