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趙昺剛來到這個世界時,也以為如此,事實上在他掌政瓊州的初時也是這么干的,一地主政官員就幾乎包攬所有訴訟。這其中自有手下缺乏可用之人的緣故,更多的還是不懂,而隨著政局穩定,行朝的遷瓊,他才發現宋時已經有了司法專業化的構架,已經建立起一個專業、專職的司法官員隊伍來處理司法事務了。
州郡一般會設有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司理院合并,只置一個法院。每個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主管當地置司的推官、判官,他們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他們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
此外隨著各級機構的完善和建立,趙昺還發現一個有趣的事情,近現代出現的司法考試,其實在宋時已經出現,也就是說宋朝的司法官在獲得任命前,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只不過叫做試法官。考試由大理寺與刑部主持,兩部相互監督,以防止作弊,并接受御史臺的監察。
試法官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每次考六場,其中五場考案例判決,一場考法理。案例判決必須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也必須在試卷上標明。考官逐場評卷。考試的分數必須及格,且標準很高,絕不是六十分就行的,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失誤,才算合格。
可惜的是宋人開創的高度發達的司法體系,以及司法專業化的歷史方向,并未為后面的朝代所繼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簡陋、粗糙的狀態。,府縣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長官兼理。長官力不從心,只好私人聘請刑名師爺襄助。
所以三俠五義中的公孫策,其實就是清代藝人根據當時的刑名師爺形象塑造出來,宋時并沒有公孫策這一號人物,宋代的州府也沒有所謂的“師爺”。師爺,乃是行政幕府制度發展到明清的產物,又稱“幕友”。而宋朝歷史是軍政幕府雖然還有保留上,卻是唯一一個不設行政幕府的王朝。說明宋朝已經在地方建立了專業化的行政、司法機構,當然不需要行政幕府贊襄了。
“包公戲”中的包拯,是集偵查、控訴、審判、執行四權于一身的權力大的嚇人的超級法官,一樁案子,明察秋毫的包公往往當庭就問個清楚,然后大喝一聲“堂下聽判”,義正詞嚴地宣判后,又大喝一聲“虎頭鍘侍候”,就將罪犯斬首了。以此類推,既然有了專業的司法機構,那么肯定就不會出現這種程序性錯誤了。
宋朝的國家制度設計上講究的是分權與制衡,在司法制度上一樣也得到體現,因此太祖立國時就建立了一套非常反說的司法程序。
首先,偵查與審訊的權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緝捕、刑偵機構為隸屬于州、路衙門的巡檢司,以及隸屬于縣衙門的縣尉司,合稱“巡尉”,相當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職責是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證據、主持司法檢驗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們不可以參與推勘,更不能夠給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