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昺看得心驚,也愈發入迷,乃至王德幾次催促休息都沒能讓他放下,晚膳也只是稀里糊涂的吃了幾口,就又沉浸其中,直至夜深才揉揉眼睛放下書,嘆道“自己逞什么能啊”
看了一天書,并不是說趙昺已經就成了法學專家,而是對大宋的司法體系有了基本的認識,而熟記法條那是司法人員的事情,他根本沒有必要精通,只需了解立法原則,司法體系及審理程序和監察制度就可以了。
趙昺發現其實宋朝已經或者說曾經建立了一個專業、專職的司法官員隊伍。在州府一級一般設有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司理院合并,只置一個法院。
每個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主管當置司的推官、判官,他們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得接受其它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即“雖朝旨令選亦不得差”,以此保證專業性。
更讓趙昺驚訝的宋朝的司法官是十分專業的,他們在獲得任命之前,也如現代一樣必須通過司法考試。這個司法考試,宋人叫做“試法官”,由大理寺與刑部主持,兩部相互監督,以防止作弊,并接受御史臺的監察。“試法官”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考試設置也極為詳密每次考六場,其中五場考案例判決,一場考法理。
案例判決必須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也必須在試卷上標明。考官逐場評卷。考試的分數必須達到優秀,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失誤,才算合格。趙昺必須承認,這個司法考試的制度即便與現代相較也已經非常嚴密、詳備了。
而在辦案程序上,宋朝的偵查與審訊的權力是分立的,宋立法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與現代無異。
宋的緝捕、刑偵機構為隸屬于州、路衙門的巡檢司,以及隸屬于縣衙門的縣尉司,合稱“巡尉”,相當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職責是緝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證據、主持司法檢驗等。所以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偵查部門不可以參與推勘,更不能夠給嫌犯定罪。
案子進入州府的庭審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審查事實,叫做“推勘”。這位推勘官將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至于犯人觸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該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畫押之后,便沒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