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道程序走完,進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復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這道程序叫做“錄問”。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審程序推倒重來,必須更換法庭重新審訊。這叫做“翻異別勘”。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獨立的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這叫做“檢法”。推勘與檢法不可為同一名法官,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讞分司”制度,可以形成權力制衡,防范權力濫用。
檢法之后,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這叫做“同職犯公坐”。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日后若證實判決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于問責。
判決書必須獲得全體法官簽署,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將自動啟動“翻異別勘”的程序原審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復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
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個案子告一段落,呈報中央派駐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復核。巡回法院若發現疑點,案子復審。若未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了。但如果是死刑判決,且案情有疑,則必須奏報中央法司復審。
現代司法制度講究回避,而宋代司法也特別講求親嫌回避,在司法審判的各個環節,都設置了非常嚴格而周密的回避制。法院如果受理了一起訴訟案,在開庭前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核定回避的法官。所有跟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親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系,或者曾經有過薦舉關系者,都必須自行申報回避。
如果有回避責任的法官不申報呢許人檢舉、控告。不用說,這自然是為了防止法官的裁斷受到私人關系、私人情感影響,出現假公濟私、公報私仇的情況。實際上也可避免發生親鍘侄兒之類的人倫悲劇,如果包拯的侄兒因為貪贓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首先就得提出回避,決不可能親自審訊此案。
不但與訴訟人有親嫌關系的法官需要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審判過程中,負責推勘、錄問、檢法的三個法官,也不能有親嫌關系,否則也必須回避。而且,法律還嚴禁推勘官、錄問官與檢法官在結案之前會面、商討案情,否則“各杖八十”。
如果是復審的案子,復審法官若與原審法官有親嫌關系,也需要回避;對隱瞞回避義務的法官,處罰非常嚴厲。甚至上下級法官之間也要回避即有親嫌關系的法官不能成為上下級。這樣的司法回避制度,可以說已經嚴密得無以復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