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鄉村實施統治的基本組織是里甲制度,這種制度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由丁糧最多的十戶擔任里長,其余百戶編為十甲。官府以里甲為單位編派徭役,包括征收稅糧、辦運上貢物料、支應官府公用等等。但因為這種制度并非選拔賢能來管理基層,又沒有完善的監管措施,所以里長在安排徭役時就可以公權私用,中飽私囊。到明朝中葉一條鞭法施行之后,原本十年更替里長的制度也逐漸廢棄,對農民的控制力也就越來越弱了。
海漢在接管這一地區之后并沒有沿用大明的里甲制度,因為這里安置的都是沒有根基的外來移民,所以民政部門在本地所采用的其實是以村為單位的公社制,即所有生產資料公有化,而民眾的收入主要來自勞動所得的工資和口糧配給。而每個村的村委會干部,全部都是由海漢民政部任命,在吃皇糧的同時也得接受監管,雖說手頭權力不小,但上頭有海漢律法壓著,多少能對其產生一點威懾。
這種集體所有制的組織形式比較適合農業社會,海漢試圖通過體制的優勢來達成以農養工的墓地,依靠農業的積累來實現工業化基礎。這種制度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首先有現成的模式可循,海漢只需把原本那個時空中的先人在實踐中獲得的成功經驗套用過來就行,管理制度和運作方式都十分成熟,無需再做長時間的實驗摸索。其次這種制度可以有效地組織起農民,利用民間的生產力來大規模建設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省下海漢在農業開發方面所需做出的官方投入。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能夠有效地集中農業生產所產出的財富,并由官方將其統一投入到當下更為重要的軍事、工業等領域,以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
不過海漢式的公社制度也吸取了先人的教訓,并沒有一味地強調公有制,對于期望棄農從商或者進入其他行業做工的移民,也同樣了轉換的通道,但有一個必要的前提就是首先獲得海漢籍貫才行。而如果沒有一技之長或是選擇了入伍從軍,單單靠著在農村進行簡單的體力勞作,現在至少也得一年才能獲得入籍的機會了。類似海口城附近這些移民安置區因為設立時間不長,大部分移民都仍處于觀察期,入籍的比例還尚未過半。
當然在未來發展到某個階段之后,在這些地方所施行的集體所有制或許也會再次成為束縛生產力枷鎖,屆時肯定還會在基層組織制度上進行適時的改變,不過那最快也得是下一代人的事了。
范迪門對于海漢在農村推廣的這種基層管理制度倒是有一定的興趣,這既不同于歐洲常見的封建領主制,也跟他所認知的遠東地區以大明為代表的農村社會結構有著明顯區別。而從這里的農田基礎建設狀況來看,無疑是他有生以來見過的地方中最為出色的一處,類似遍及數個鄉村萬畝耕地,規制統一的水利工程,可不是靠著農戶自己組織的小打小鬧就能弄出來。
考察隊到來的時候,這處名為大甘村的地方正好在組織民眾挖掘通往南渡江的灌溉渠,看到數百名壯勞力在原野上揮汗如雨,范迪門似乎也明白了剛才寧崎告訴他的“集體所有制”意味著什么。類似這樣的基建工程,的確也只能由官方出面才能組織起來,而這種技術含量不高的基建工程,放在別的國家可能拖上幾代人都未必實施得了比如之前統治這一地區的大明,在長達兩百多年的統治期里,官府也沒有把這些水利設施作為必要工程來組織施工。
“為什么大明用了上百年沒有做到的事情,你們只用兩年就能實現”范迪門主動向寧崎尋求一個官方的解答。
寧崎想了想才回答道“其實很簡單,因為我們知道怎么做才是最正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