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條大項里面,主要內容是。
第一條,倭國蠻夷妄自稱大,傷害大漢,罪大惡極,即日起廢除藩國待遇,國土并入大漢帝國,成為帝國郡縣之地,予以贖罪
第二條,倭國諸島所有地方名稱全部更換,不得再以舊稱呼出現。
其中倭國諸島劃分為兩個州,原倭國本州與蝦夷北海道改為瀛州,全州分為四郡十二縣。原倭國西南諸島改為蓬州,三郡十二縣。兩州官吏制度按大漢帝國制度,設置刺史
第三條,設置瀛蓬都護府,征夷大將軍,駐陸軍兩萬兵馬,水軍五千,戰艦百艘,鎮壓地方,維護大漢統治征夷大將軍由朝廷委任派遣,四年更換一次,不可連任。
第四條,所有倭人取大漢姓名。廢除倭語廢除倭人服侍、發型。所有倭人說漢話、穿漢衣由大漢委派專人教導。
所有倭人登記在冊不得有誤
第五條,對現有倭人進行分類。大漢帝國將舊倭之民分為平民、屬民、賤民、不可接觸者。瀛州與蓬州刺史麾下各設置維穩衙,管轄其民。
平民得大漢帝國承認,忠孝仁義,以大漢子民為榮。享受大漢子民一切權利及義務。
屬民為舊倭屬地之民,亦為未接受王化之民。屬民非大事,不得離開居住生息之地。若有所需,得地方衙門路引即可。屬民非居住生息之地丟失路引,立刻前往官府報到,接受審查。無論審查結果如何,丟失路引之屬民受鞭刑五十遣返屬地,且五年之內不得外出。記錄在案,影響屬民晉升。
不得參加大漢帝國科舉、參軍等朝廷政務。卻可參加地方基層事務。
享受經商、讀書權利。
屬民通過王化,連續五代遵紀守法,官府審核之后,第五代屬民即可申請成為大漢平民。由維穩衙審核通過。
賤民乃是冒犯大漢威嚴之人及子孫后代。賤民之類,為奴為仆為娼為妓。平民、屬民不得與賤民通婚。賤民不得離開居住生息之地。賤民世世代代為賤民,無法晉升。
不可接觸者乃是不服大漢之倭人。大漢帝國仁慈,對于這樣的反抗分子,也不嚴懲,同時為保證倭人之傳統,設置蓬州以東之十島為專屬保護地,為此類人之棲息地。此地之人為不可接觸者
任何人,不得接觸、靠近棲息之地。任何人或組織不得干涉棲息地的狀況,保證倭人自我傳統一萬年不變違令者,按斬首論處
這條非常的仁慈哪怕到了幾百年后,也沒有人看出什么問題來。可要是看到那十個鳥不拉屎的荒島,連淡水都沒有,就知道劉玉是多么的殘忍了。
第六條,成立大漢帝國皇家專管倭人協助軍,簡稱“皇協軍”。設總管將軍一名,下屬八名武將,人數四千。總管將軍為朝廷任命,非平民不可擔任,受征夷將軍節制,每兩年更換一次,不可連任。賤民、不可接觸者不得參加皇協軍。
皇協軍采用制式裝備,矛不得長于一丈,刀不得長于三尺。所用盔甲皆由朝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