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你是什么關系?”被告律師問道。
“他是我同事的朋友。”梁璐抿唇說道。
“和你也是朋友嗎?”
“我們是認識的。”
“當天晚上他是因為給你出氣,才與人斗毆的嗎?”
梁璐沒有立即回答,而是看了一眼原告席上的喬樂人。
“請證人回答我的問題。”被告律師提醒道。
“請證人回答被告律師的問題。”法官蹙眉催促道。
沈向南咬牙瞪著梁璐,她在遲疑什么?她在猶豫什么?實話實說有這么難嗎?
“不是!”梁璐低著頭說道。
“他只是威脅對方不要再動手,如果不是他的阻止,那天晚上我和我同事都會被欺負,被打。”梁璐一直沒有抬頭,低聲說話。
“請證人看著我的眼睛說話。”被告律師說道。
梁璐沒有動。
“請證人看著被告律師的眼睛說話。”法官不悅的說道。
梁璐只能抬起頭來,看向被告律師。
“報紙上的報道的都是假的!他不是因為爭風吃醋打架斗毆,他是見義勇為,他是好人!”梁璐鼓足了勇氣說道。
沈向南大松一口氣!
好在梁璐不是個沒良心的!
不然他得氣死了!
“你為什么會在酒吧上班?”
“賺學費和生活費。”
“你從什么渠道知道酒吧招工?”
“朋友那里。”
“你朋友是誰?他又是怎么知道酒吧有招工?”
“法官大人!被告律師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喬樂人提出抗議。
“法官大人!接下來我的問題絕對與本案有關!”被告律師說道。
“被告律師繼續提問。”法官說道。
“他也在酒吧工作。”
“他和原告有關系嗎?”
“有關系。”
“什么關系?”
“他們是高中同學。”
“間接的說,你和原告關系也不錯?”
梁璐猶猶豫豫,不知道該怎么回答。
“如果關系不好,原告也不會冒著被打的危險去威脅別人!”被告律師見她不說話,做出總結。
“反對!被告律師對我方證人用了引導性的話!”喬樂人說道。
“反對有效!”法官說道。
被告律師只能說道:“證人和原告是朋友,關系不錯,她的證詞不可信。”
“反對被告律師所說!《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根據該規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屬于不能作為證人的事由。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所以,以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為由否定其證言的證據能力于法無據。”喬樂人起身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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