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依依笑了:“豪斯先生肯定是硅谷呆久了,把大洋國的法律跟國內的情況搞混了吧。我國法律是允許簽訂超高額‘轉會費’和保密罰金條款的,上不封頂。而且,我們的所有手續,都是挪到國內了。”
地球上,谷歌當年之所以對人才分裂增殖的控制不是很徹底,關鍵是美國佬該死的法律。
在加州,為了鼓勵科技競爭,防止壟斷,加州法律有規定凡是事實上導致限制技術進步擴散的競業禁止罰金條款無效。
谷歌公司就被這條法律搞過好多次,理由就是谷歌的很多超高額競業禁止罰金合同,限制了人才在硅谷的流動。
所以,在地球上的美國,哪怕你發現了一個“在我定義這個科技學科的時候,世界上所有懂這項技能的人,都是我的學生或者雇員,而且簽訂了足夠高額的競業罰金”的新領域,你也沒法通過把人圈養死來先吃上三五年獨食。
加州的這條額外法律,具體是這樣表述的:“如果一個人只會一種謀生的手藝,那就必須允許他使用這種手藝謀生”。這條法律在加州的司法實踐中,法益位階高于競業禁止的法益位階。
現實中,2012年發生過谷歌的機器視覺工程師,違反競業協議跳槽到非死不可搞人臉識別。后來這個工程師的律師幫他在法庭上證明了“他除了機器視覺之外,別的什么專業技能都不會”,然后就逃過了谷歌的起訴。當然實際操作中,你肯定要請個牛逼點的律師,幫你證明這一點。具體法律詭辯細節很專業,就不多說了。
除此之外,加州法律不僅在勞動-法層面給科技大牛跳槽制造便利,它還特么主動鼓勵要求科學家背叛。
比如2011年,加州政府親自出面,起訴了蘋果、谷歌、英特爾和Adobe四家公司,理由是這四家公司暗中形成默契、不互相挖技術人員,導致技術人員的薪酬水平得不到充分評估,影響了勞動者收入。
官司打了3年,到2014年谷歌們正式敗訴,四公司當然不服,以“給科技人員的待遇和期權已經足夠高”,提起了上訴,結果反而更慘——初審的時候,本來只是判谷歌四公司賠款3.24億美元,上訴后再敗,賠款達到4.15億美元
(賠款是以福利和基金的形式,發放/攤派給硅谷的相關領域全部技術人員的,因為這個案子的案由被認為是勞動侵權。加州政府出面找事的理由,是你們的互相不挖默契,導致了員工加薪不充分。所以罰來的錢政府是無權使用的,只能花在科技人員的勞動保障方面。)
憑良心說,顧玩一直覺得地球上美國佬的這條法律不好。
它的好處,是讓所有新點子和爆炸式科技出現后,都盡快瘋跑狂奔發展,而不是關起門來吃獨食慢慢研究。(這也是引誘初創好想法好技術的公司,去接受風投,以便跑快一點,否則他們能慢慢來靠自有資金發展的話,金融資本就滲透不到附加值增長最快速的那個階段了。)
但也導致了硅谷文化那種“人類想要的是會飛的汽車,但硅谷只會給人140個字符”的惡果。因為大家不能很毒地吃獨食,就不可能去搞毀滅世界型的究極超大創新,而是只搞微創新。
這一點上,藍洞星上的東方國就很好,這里的競業禁止罰金條款很嚴肅,至少可以給創造一個全新科學學科的人,以吃獨食的機會,所以大家愿意搞超級大創新,給不是逼著科技給資本做狗。
所以,顧玩與杰克豪斯的合作,不但要做到地球上谷歌在2009~2014年間,在人工智能領域做過的事情。
他甚至要求比谷歌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