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臉的男人,同樣是在會稽石刻云“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嗯,可以從中明顯地看出,陰暗的童年需要一生治愈,秦始皇立法和約束天下人婚姻時,有很明確的童年陰影。
但除此之外,秦始皇也知道人口凋零需要恢復,除了在征兵攻打南越時把贅婿也算上,日常也沒多過分的約束男女婚姻,秦朝女性更多的是與男性一樣,飽受階級壓迫,勞役和戰亂之苦。
漢朝開始獨尊儒術后,注重綱常禮教,婚姻立法有了濃厚的倫理色彩。比如儒家重視倫理綱常,包括妻妾的地位明確,在漢朝娶妻納妾如果禮制不符合規定,“亂妻妾位”屬于明確的犯罪,所以小說如果在漢朝來一個寵妾滅妻,那是要蹲大牢的。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開始注重門第家世,現在我們知道的許多魏晉時期名門公子有名的才女都是大家族彼此聯姻。
謝道韞想起自己聯姻的丈夫,就有些無奈。王凝之是名門公子不假,但著實是個廢物
兩人婚后關系不睦,也或許從一開始就不合適,只是兩個家族只想到了利益,從來沒人考慮兩人的感情。
在宗族制的大家長權力下,被犧牲的不止是女性。
每一個弱者,都得為家族奉獻自己。只是女性地位更卑微,處于壓迫鏈的底端,尤其是沒能生兒子、甚至完全沒有生育的女性,那在大家族眼里簡直是毫無作用,屬于底層中的底層。
有一點請大家注意,我國其實嚴格來說,不屬于一夫多妻制度,是屬于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哪怕對皇帝來說也是如此,只有皇后屬于妻,其余的妾,在存在奴隸買賣的時代是可以被妻主發賣的。
比如大家可能沒想到的唐朝。唐朝還存在奴籍制度,有“良人”和“賤人”之分,法律明確規定“良賤不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屬于“賤人”的部曲、奴婢可以被買賣,妾屬于奴婢。
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一夫多妻制度依然存在。一夫多妻制與一夫一妻多妾制最大的區別就是妻妾們的地位,比如一夫多妻制的國家在法律和教義里是明確規定四個妻子都是妻子,丈夫要一碗水端平,不能偏心于誰。
清朝在入關以前實行眾“福晉”制度,眾福晉地位平等,也屬于一夫多妻制度。在入關后受到漢人影響,福晉之間開始區分正福晉和側福晉,權力沒有漢人的妻妾差距那
么大,但是在法律上是已經有了妻妾之分。
隋唐時期封建社會發展進入繁榮階段,市民生活更加開放包容,女性在婚姻制度中地位有所提高,締結婚姻的形勢要求有所提高,開始出現婚書、聘財,但同時也有著嚴格的階層制度。
唐律疏議戶婚下規定“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以配合”,也就是說良賤不得通婚,一律要“當色為婚”,“當色相養”,不得違犯。
大唐民風開放,婚姻制度也相對自由。唐律戶婚還第一次規定,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婚姻關系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不遵從長者算違律。這條法律已經有了自由婚配的雛形。
此外,唐律還有了三種離婚規定,一是協議離婚,雙方感情不和自愿和離;二是夫方強制離婚,也就是休妻,七出之罪和三不去;三就是強制離婚。
這一條指的是夫妻凡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而“義絕”包括夫對妻族、妻對夫族的毆殺罪、奸殺罪和謀害罪。一經官府判決情況屬實,會強制離婚,并處罰不肯離異者。
但是這一條也是相對的。
丈夫毆打妻子,打骨折才可以強制離婚,判刑時也比照凡人減等處刑;
妻子毆打丈夫,只要動手了就可以強制離婚,判刑時比照凡人加等處刑。
唐律里還可以看出我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而不是一夫多妻制,就是因為它有重婚罪。男子娶二妻或者女子嫁二夫都屬于重婚罪,會強制離婚并且判處流刑,男子流放一年,女子流放三年。
在唐代以前,尊卑并不分明,包括皇帝的后宮都有出身不高的。但是從唐代開始,有了明確的尊卑不婚,良賤不婚。
唐律對違時嫁娶也有處罰,這一點主要是指服喪期間。尊親喪和國喪不允許嫁娶是普遍的,但是有個特別的是夫喪不允許嫁娶,也就是女子在丈夫喪期不得改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