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參與社會勞動就要徹底被圈禁在家中,徹底失去自己的名字,活著做別人的附庸,辛苦同樣沒有少多少。
誰說在家相夫教子不辛苦,誰說在家待著就一定是享清福
西漢時期的絲織業很發達,婦女是絲織業主力軍,除了自己穿的布料,還需要繳納國家征的麻布、絹布、葛布,屬于國家經濟的重要支柱。
漢初婦女尚未被完全禁錮在家務勞動中,還承擔著部分社會勞動,除了紡織,還有器物制作,農業生產,還有漂業、釀酒、采桑。這也決定了漢初婦女較高的地位。
漢代婦女經商也十分常見,比如開辦飲食小點,販賣手工制品,比如絲織品、席、鞋履之類。還有高級消費品,比如女子使用的胭脂水粉,珠寶首飾。
此外其他行業也有,比如相馬,漢朝女子陳君夫“以相馬立名天下”有占卜和相面,行醫。比如女醫義姁、淳于衍;
有女騎兵,漢代皇后出行,是有女騎兵夾道護送,漢代女子尚武,受訓為騎兵屬于很常見的事。有文學藝術或者學術研究,比如遲昭平、班昭、蔡琰。
連朝中也有女官,比如后漢書里記載的漢桓帝時期,趙夫人與諸女尚書大權在握。雖然沒具體記載女尚書的職權和姓名,但是可以從現存史料看到她們人數不少,并且能與宦官一起左右朝政,有一定的政治影響。
“原來前朝的女人那么自由,什么都可以做。”東漢時期已經開始被束縛的女性羨慕地看著天幕。
原來西漢初期的女子,無論是平民還是貴族,各有各的職業,也因為有職業有收入,在家中的地位相對后世較高。
可到了東漢,已經完全不一樣了。
西漢初期,有些方面地位比唐朝之后的女子地位更高,比如漢代妻子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主動提出離婚。
一、丈夫操行不良;二、丈夫患有惡疾;三、丈夫家中生活極為貧困,不能共同生活;四、女方與男方家庭矛盾尖銳;五、男方家庭事涉重大法律,如謀反、誹上等。
可以看到,漢朝時期“丈夫患有惡疾”可以離婚,可是在唐朝時期的“七出”里是“妻子身患惡疾”可以出妻。
丈夫家庭極為貧困可以離婚,但是在明清時期因為貧困離婚會被辱罵。男方涉及違法可以離婚,在秦朝時期男方流放女方得跟著一起流放。漢初的離婚法律,在各個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先進性。
由于漢代婦女擁有一定的主動離婚權,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喜新厭舊的行為。
而且在漢朝法律中明確規定,
“夫死無男,有改嫁之道”,“夫死未葬,就嫁之婦,亦不干法規”。
也就是說,婦女死后沒有兒子,改嫁是合乎道義的。丈夫死了即使還沒有下葬,婦女改嫁也不會追究法律責任。
漢代前期的法律認同主動離婚,也認可改嫁。
在漢代,男子與男子寫信,和男子給女子寫信,在語氣、格式、用辭上并無明顯差別。
男子給長輩或者給兄弟時會用到的敬辭“再拜請”“叩頭幸甚”,也用在丈夫給妻子的信件上,說明男子還沒到明清時那種,歧視女子歧視到了骨子里。
在這時期,母親對于子女婚姻的決定權雖然比不上父親,但是遠超兒子。女子在一定條件下也有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力,比如當漢朝有女子家中父親病重無人照顧,女子選擇不嫁照顧父親,會被認為是“至孝”。也有女子因為父母都故去,留下幼弟,也選擇不嫁來撫養弟弟,同樣得到贊賞。
漢朝“崇孝”,在婚姻與“孝”之間,孝道占據了上風,也因此女子可以憑借“孝”得到一定的贊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