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破壞潛規則的行為,絕對不能成功,這個危險的先例一開,政治人物只需要讓選民滿意就可以無限期的執政?這對于很多人來說是非常危險的。
正常來講不管這個企業多么強大,又不可能跳出來和政府對著干。一定要通過某種方式來達到制衡政府的敵意。一方面就是和黨派結盟,另外一個方面就是選舉國家當中,有不能被總統管轄的機構給與保護。
韓國財閥面對總統同樣處在弱勢地位,但是他們可以拖時間,韓國總統五年任期不得連任,可以想辦法拖過這五年的時間,等著下一次的選舉結果。被財閥當成盟友的機構,就是韓國檢察院,韓國檢察院最為專業的業務,就是把總統送進監獄,向新總統表達忠心,換取新總統和檢察院的和睦關系。
韓國的檢察院制度,從上級來說檢察院名義上隸屬司法部,但是即使是司法部長也無法干涉檢察官的辦案,也就是在辦案方面,檢察官自己就是最高長官,擁有充分獨立與自由。
在對下級上,韓國實行的是檢察引導偵查的制度,在涉及具體案件時,警察不能獨立辦案,所有案件都必須通過檢察官的審查,由他決定使用什么證據,如何取證等。
韓國的檢察長,有獨家起訴權,直接下令警察配合的調查權偵查權,以及緊急逮捕權和釋放權,檢察院平時就在收集犯罪證據留著備用,一旦新總統上臺,離開就把原來總統的證據交出來,并且立刻調轉槍口逮捕前總統,甚至都不用通知新總統就可以單獨行動。
如果韓國檢察院不想起訴這個人,就算是警察部門抓了人,也必須要釋放。是檢察長來斷定是否可以起訴,理論上韓國檢察長是可以像告誰就告誰的。甚至可以起訴總統,不過一般是對付下臺的總統。
這套檢察院體系是日本殖民的時候弄出來的,制造了韓國檢察院幾乎無邊的權利。
謝菲爾德以及小洛克菲勒、小摩根都無法復制這種對抗政府的路線,合眾國的司法部距離韓國檢察院的權利差太遠了。
而且也不把握,韓國檢察院算是很畸形的存在,合眾國沒有辦法復制。而且打破這種保護網的辦法,就是一個強勢人物領導的政黨,執掌兩院多數進行修法。相比較起來,還是合眾國的最高法院更加長遠一些,獨立性受到保護。
這就是很多大企業擔心羅斯福再次上臺的原因,大企業是無法和總統直接對抗的。如果有直接對抗不落下風的渠道,相信也不會使用刺殺總統這種招數。
拿刺殺肯尼迪來說,一旦肯尼迪沒有死亡,而且知道是誰刺殺自己的話。不管這個下令刺殺的勢力多么強大,都會面臨滅頂之災。
所以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候,刺殺都是在選舉過程當中進行,一旦對方真的成了總統,再刺殺的話,失敗所帶來的后果,大的令人無法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