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就是,在招標的時候沒有規定“戰-10”必須是單發輕型戰斗機。
在7個候選機型中,有4個采用雙發布局,而且其中2個是重型戰斗機,另外2個是中型戰斗機。在3個單發布局方案當中,有1個是采用中等推力發動機的輕型戰斗機。由此也不難看出,采用單發大推力發動機的,其實就只有2個方案,而且這2個方案在最初都不是很受歡迎。
道理也很簡單,帝國空軍一向就不喜歡這種高不成、低不就的中型戰斗機。
結果就是,競標廠商自然是投其所好。
有趣的是,帝國空軍在最后,還是選擇了配備單臺大推力發動機的中型戰斗機方案。
關鍵就是,在“戰-10”選型結束之前,“戰-11”的設計方案通過空軍的審核,進入到工程實施階段。到這個時候,帝國空軍才突然變卦,要求“戰-10”采用為“戰-11”研制的大推力發動機。
顯然,此舉就是為了降低后勤保障的難度。
正是如此,在“戰-10”與“戰-11”大規模量產后,帝國空軍的戰斗機聯隊正式進入到混編時代。
其實,這話也可以反過來說。
在此之前,帝國空軍的戰斗機聯隊一直有“輕重”之分,也就是常說的輕型戰斗機聯隊與重型戰斗機聯隊。采用這種編制體系的根本原因,就是同一時期裝備的輕型戰斗機與重型戰斗機幾乎沒有共同點,不存在共用保障物資與設備的可能,而且地勤人員也要掌握兩套不同的保障體系。
受此影響,帝國空軍還在一段時期內大力發展以輕型戰斗機為主的前線航空兵。
可見,把兩種幾乎完全不同的戰斗機編在一起,不但無法減輕后勤保障的負擔,還會產生巨大的麻煩。
即便需要混編,也是按機型組建大隊,從而讓后勤保障分開進行。
也就是“戰-10”與“戰-11”的出現,讓戰斗機混編成為了可能。
當然,實戰也證明,在不對后勤保障做出太大調整的情況下,按作戰需要將輕型戰斗機與重型戰斗機編在一起,確實能夠大幅度提高作戰效率,讓兩種不同的作戰平臺發揮出最大價值。
只是,在實戰當中,以航空聯隊為基礎的編制體系,也反映出了很多問題。
最突出的,也就是作戰使用較為單一,缺少戰術靈活性,在遇到復雜任務需求的時候需要安排更多的作戰部隊。
這個問題,在大陸戰場上表現得非常突出。
在很多方向上,原本只需要投入1個聯隊的百余架作戰飛機,結果因為編制的限制,得安排2個聯隊,甚至是3個聯隊。
其實,也就是針對這個問題,帝國空軍才以航空聯隊為基礎組建了航空隊。
通常而言,在1支航空隊里,會根據作戰需求,編入數量不等的任務分隊,并且在任務分隊下面設置大隊。雖然大部分時候,1支分隊就只有2個大隊,甚至是1個大隊,但是一般不會對任務分隊的數量做嚴格限制,因此在編制規模與具體編成上,航空隊其實是非常的靈活。
關鍵還有,這種“靈活”可以根據部署地點與任務性質進行調整。
比如1支航空隊在波沙灣作戰的時候,配備500架作戰飛機,有400架攻擊機,而在轉移到西北戰區,參與大陸戰場方向上的戰斗時,作戰飛機的數量增加到了1000架,攻擊機的數量卻減少到200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