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無罪辯護,最重要的是排除所有不利于自己的證據。然而心證時代最大的特點,恰恰是“輕證據、重感覺”。一個人要怎么做,才能排除他人的感覺
而且,既然憑感覺就可以給他人定罪,那么所有能發表意見的人,都有資格當陪審員。這也就意味著,心證時代,陪審員的數量是無限的。一個人要怎么做,才能讓無限多的人都相信自己無罪
薛夜明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雖然開庭時陪審員的數量是有限的,但事實上,他的案子是“全民陪審”。早在終審之前,就有無數人通過網絡和媒體對他作出了有罪的判定,而這無疑影響了最終的判決結果。
經理聽從了律師的建議,同意簽署認罪協議書,以換取從輕處罰。但他只承認,自己“使用精神能力對他人施加了不當影響”,其它的一概否認。
結案當天,安管局和特調部召開了聯合新聞發布會,安撫市民情緒。發言人向公眾作出承諾,今后一定會加強對精神能力者的監管力度,防范此類案件再次發生,同時也提醒廣大民眾,注重心理安全,學會用正確方法及時疏導不良情緒,提高自身的“心理免疫力”,以免給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機。
偵查科辦公室里,胖頭一邊整理文件,一邊問周圍的同事“你們說,這案子會判多久能判終身監禁嗎”
星際聯邦廢除了死刑,最高刑期就是終身監禁。
“終身別想啦。”科長冷嗤一聲,“他這種情況,頂多被判個使用精神能力侵害他人心理安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監禁。”
胖頭難以置信,“兩條人命啊最多就判五年”
科長看他一眼,“那你有什么辦法他簽了認罪協議,連庭審都避開了。除非你能拿出鐵證,但是可能嗎精神能力犯罪,根本就不存在鐵證這種東西。”
胖頭不說話了。
精神能力犯罪的量刑標準,至今仍是司法體系中的混沌地帶,因為“取證”是一座幾乎不可逾越的大山。除了薛夜明案那樣轟動全社會的特大案件之外,絕大多數精神能力犯罪者只要主動認罪,一般都會獲得從輕處罰。
對此,很多治安官氣憤難平卻又無可奈何,只能這般自我安慰處罰再輕,也總比犯罪者逍遙法外要好。
胖頭還在自言自語地嘀咕“精神能力犯罪不是重口供輕證據嗎,咱們明明守著一個a級精神能力者,要是讓他去審訊,還愁拿不到口供”
“哎”科長一指胖頭,眼神警告,“這話你在辦公室里說說,我就當沒聽見。出了這個門,你給我把嘴閉緊一點,除非你不想干了。”
胖頭立刻乖乖閉嘴,用手在嘴上比劃了一個拉上拉鏈的動作。
治安官工作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精神能力僅能被用于現場偵查與追蹤嫌疑人,嚴禁用于審訊過程。
原因顯而易見假如精神能力被用于審訊,誰也不能確定,嫌疑人作出的供述究竟是出于個人意志,還是被精神能力操縱的結果。
無法保證程序的正義,也就無法保證結果的正義。
道理大家都懂,可在情感上,許多人都抱持著與胖頭相同的想法要是能用精神能力讓嫌疑人認罪,甚至直接用精神能力去制裁犯罪者,那就好了。
只是這樣的想法被謹慎地隱藏著,沒有哪個治安官會在公開場合說出來。請牢記收藏,網址最新最快無防盜免費找書加書可加qq群952868558</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