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于公司法而言,合伙企業法賦予了合伙人設計機制極大的靈活性,無論是對公司的利益分配還是權力分配,可以做到錢權分離、分股而不分權。
通過合伙協議的自由約定,創始人可以成為g,承擔合伙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并以此享有合伙企業的全部表決權,也就是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
不過g不分配收益,即只要“權”而不要“錢”。
高管員工作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表決權,但可以享受合伙企業的收益,即只要“錢”而不要“權”。
這是g與兩者的區別。
同時,在“錢權分離”的過程中也是g控制權擴大的過程,這是因為出資所擁有的份額,其表決權也是被g所控制著的,該份額被視為控制權放大的部分,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擔任g能夠以極少的資金投入控制極大的份額。
方鴻對群星資本的頂層設計確立為有限合伙架構,但他并不會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普通合伙人g,盡管擔任群星資本的g可以擁有對這家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哪怕是持有該公司1的股權也擁有絕對控制權,這是g的好處。
但是,直接擔任群星資本的g有一個壞處,或者說有個潛在的風險,那就是g這個角色在擁有對群星資本絕對控制權的同時,要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而方鴻要做的是既要獲得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制權,又要避免承當其無限連帶責任。
實現這一點也很簡單,對他來說并不難。
此刻的方鴻在筆記本上寫下“群星資本”的時候,又寫了三個公司的名稱,分別是恒星、鎮星、參星。
沒錯,不是只成立一家公司,而是若干家公司。
想要實現對群星資本的絕對控制權,同時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方鴻需要額外成立另外三家公司。
在他的頂層設計框架里,群星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而“鎮星”與“參星”這兩家公司則是有限合伙企業,另外的“恒星”則是設立由方鴻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一個股東,就是方鴻自己。
接下來就是鎮星、參星這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伙架構。
方鴻的操作就是通過他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恒星”并以這家公司主體的名義去擔任“鎮星”和“參星”兩家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達到絕對控制這兩家公司。
有了“鎮星”與“參星”之后。
方鴻要做的是把群星資本旗下在今后的公司內部高管、核心人才全部放到“鎮星”這家公司里作為有限合伙人,這些高管該分配多少股權就在里面占多少股比就是了,他們的是鎮星的股權,而不是群星資本,但這些人都是群星資本的企業高管。
同時把群星資本旗下的外部財務投資人、資源方全部放到參星這家公司里作為有限合伙人,這些人需要分配多少股權就在里面漲多少股比就是了,他們同樣不持有群星資本的股權,而是持有參星的股權并成為其成員。
接下來是方鴻把群星資本的股權分成兩份,一份25的股權由“鎮星”持有,一份75的股權由“參星”持有。
如此一來“鎮星”和“參星”兩家公司加起來正好100控股群星資本。
此外“恒星”這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創始人方鴻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是該公司唯一的股東。
然后是“恒星”同時作為“鎮星”和“參星”這兩家公司的股東,分別占有這兩家公司的05的股權獲得g席位,剩下的995的股權收益由兩家公司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