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部軍團法令不到五十條,內容簡單通俗,沒有繁縟的文字修飾。
亞特要求軍隊戰斗組長以上戰兵和軍官全都背下軍團法令,而且以后必須將法令內容傳授給麾下所有士兵。新兵隊今后訓練也增加了一項熟練掌握軍團法令的內容
相對軍團法令的簡單通俗和獎罰嚴明,民政系統的法典就要復雜繁瑣許多。
民政頒布的法律被命名為領地法典,涉及土地分配、稅賦征收、兵役徭役、治安維穩、工坊商業等多個領域。
領地法典中最為核心的有四個領域。
其一是土地分配,領地法典明確規定山谷男爵領的兩塊采邑土地全都歸于宮廷邊疆男爵亞特伍德威爾斯,領地自由民領民以履行土地義務為條件享有終生租種領主土地的“份地權”,“份地權”以務農人口為單位,每戶農戶能獲得的土地數量取決于其家庭從事農耕的人口數量。土地的具體配租由民政掌控,但是必須基于公正的原則。
享有“份地權”的領民是一種介于農奴和自耕農之間的階級,他們擁有自由的身份,但卻沒有私有的土地。每一個宣誓效忠領主、履行領民義務、具有耕作能力的自由領民都可以從領主那里獲得一份土地,領民的份地自行經營管理,若是領民失去了耕種能力、拒絕履行土地義務或是違背領地法典則領主有權無條件收回份地。
除了最普遍適用的“份地權”,領地法典中還規定了幾種特殊的土地分配制度,即“勛地權”、“恩地權”和“公地制”。
“勛地權”主要針對軍隊軍官士兵和民政官員特殊情況下普通領民也享有,因戰傷退或戰亡、榮獲重大功績等情況下由領主親自授予勛地,勛地歸授勛者私有,勛地持有者僅需繳納戰爭稅,其余的稅賦一律減免,勛地可以經過一定程序予以繼承。亞特曾經授予戰死戰傷退役的士兵永享土地就是“勛地”。
“恩地權”本質上就是領民“份地權”,但是“恩地”在一定時限內享受減免稅賦租金等權利。最早幾批獲得“五年土地歸己”的領民就享受“恩地權”,他們租種的土地在十年內享受土地稅賦的減免額度。
“公地”是屬于民政直轄的土地,由民政出資雇傭農戶或是征發戰奴改造罪犯耕種,收獲的作物完全歸民政所有,由民政統一調配使用。
其二是稅賦征收。隨著山谷男爵領土地領民擴張,土地稅賦將成為領地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所以亞特提高了土地稅賦的征收份額,將領地土地稅賦分為地租稅十分之一、人頭稅十分之一、治安稅低額度、領地建設稅低額度以及代教會收取的什一稅。
其三是服役問題。亞特決心在領地建立以常備軍制為主的軍隊,麾下軍隊以職業軍隊為主,輔助臨征兵農兵。所以領地法典中以繳納盾牌稅替代了領民每年四十天的兵役服役期,這筆稅收用來供養軍隊,同時法典也規定了領民必須按照安排有償受訓接受一定時間的軍事訓練,領主給予受訓領民食物供應和象征性的薪酬和緊急狀態下無償響應征召戰爭狀態下和領地收到威脅時無條件應征;同時針對領民的徭役問題領地法典也做出了規定,為了讓農戶專職耕作生產,亞特允許領民用雇役稅代替徭役,只要繳納了稅賦領民便不用必須替放下手中農活強制替領主做工,而他們繳納的雇役稅將用來雇傭力工勞役。
其四是治安問題。面對領地人口劇增,治安日益嚴峻的問題,領地法典中規定了領民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違反準則法條后的懲處措施等等。
與治安法典內容相匹配的還有兩個機構的設立治安官和領地法官。治安官由山谷守備軍團指揮官兼任,守備軍團的常備農兵兼治安兵;領地法官由民政官兼任,負責審判、定罪、量刑以及法典釋義。
領地法典用羊皮紙書寫,傳領地各處宣讀。請牢記收藏,網址最新最快無防盜免費找書加書可加qq群952868558</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