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是國家管理食鹽生產、運輸、銷售及徵稅的行政制度,周朝設“鹽人“專職鹽務管理。
春秋時期齊國管仲首創“官山海“政策,確立食鹽官營制度。
漢武帝推行鹽鐵專賣,強化中央集權。
唐代寶應元年劉晏改革鹽法,實施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就場專賣制。
宋元時期專賣制度持續強化,鹽稅成為國家財政重要來源。
明朝初期沿用元代鹽政體系,在兩淮、兩浙、長蘆、山東、福建、河東六大產鹽區設立都轉鹽運使司,下設分司、鹽課司、鹽場及批驗所等機構。
戶部則以山東清吏司為主,負責對全國鹽稅稽查與核銷。
所以,戶部十三清吏司雖然有對應的省分,但各清吏司其實也兼著其他職責,比如鹽稅核查、官員俸祿的發放等。
明初鹽政,循元舊制,洪武年間,為抵御外患,籌備邊儲,仿宋折中之制而行“開中法”。
其法為由戶部出榜召商,令其輸糧於邊塞或其它缺糧地方,政府收糧機關登記所納糧數及應支鹽數,填給倉鈔。
商人持鈔投產鹽地運鹽使司換取鹽引,持引赴鹽場支鹽,運赴指定地區銷售。
開中法以場鹽官收為基礎,仍屬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的就場專賣制。
開中法的優勢在於節省轉運、充實邊餉、開發邊疆,故史稱“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的說法。
到了弘治年間,隨著朝廷國庫收入降低,朝廷財政始現捉襟見肘的境地,於是當時的戶部尚書葉琪奏請實施“折色法”。
其背景實際上是當時的鹽商因為地位低下,雖有錢有鹽引,卻換不到食鹽。
因為獲得鹽引的方法在當時有兩條,一是向邊境輸送糧食獲得鹽引,二則是向皇帝討要。
鹽商當然沒機會向皇帝討要,但是權貴可以,實際上當時侵占鹽商利益的就是大明朝的權貴。
他們依靠權勢從皇帝那里得到鹽引,從鹽場獲得食鹽發賣,牟取暴利。
於是,鹽商的反擊就是鼓動葉琪上奏“折色法”,他們為朝廷直接支付錢財獲得鹽引,這樣皇帝再送鹽引,那可就等於是送出白的銀子。
而當時葉琪身為戶部尚書,自然只考慮自身利益。
在戶部需要大量增收的情況下,折色不失為一個增加國庫收入的法子。
“開中法“改為“折色法“,即直接用白銀兌換鹽引,以此增加國庫收入。
但這種改革只是短期內緩解了財政壓力,卻導致邊防軍糧供應癱瘓,商人不再運糧至邊疆,邊鎮缺糧問題日益嚴重。
實際上,折色法的上奏,葉琪從未考慮過邊鎮糧草該如何解決的問題,此舉導致邊防后勤保障徹底失效。
而到現在,大明鹽政面臨最大問題還是在於私鹽。
私鹽其實就是灶戶所產余鹽,不愿意賣給鹽場,而是私下里交易給私鹽販子。
說到底,還是利益使然。
實際上,此時大明食鹽產量已經有了長足進步,已經可以滿足國內需要,明初按戶籍售鹽的模式,確實已經不適用。
而且官府參與食鹽收購,其中貓膩就和每年收取賦稅一樣,官吏們總是能上下其手占足好處的。
此外,灶戶在少交常鹽后,只會向官府售賣少量余鹽,也導致官鹽不足,大量鹽引積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