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審計部主要負責對和國家發展有關的重大項目、財政部的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國家財政收支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統計,以及對國有工業資產的監督管理。
國家銀行兼金融管理部在原有貨幣發行、維持對外匯率穩定的職能基礎上,新增對本土民間銀行、金融、借貸領域的管理與監督權,同時提升其行政級別,與原本的十二部院擁有相同的行政等級,直接對皇帝負責。
國土資源部負責本土土地資源分配與管理、國家礦產資源、農林資源、海洋漁業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等內容。
戶部則保留本土戶口管理、獎勵生育政策的施行與監督、軍屬、有功人員、殘疾軍人的獎勵與生活保障等職能。
水利部負責本土地區的水利工程建設、維護、管理,
制定全國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運河挖掘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百姓進行排洪泄水、抗旱救災演練,制定自然災害應對方案,制定并監督工農業用水實際情況等方面內容。
而剝離出水利部和鐵道部以后,工部的行政職能則變更為規劃本土輕、重工業發展布局,申報與審核重大工業發展項目,從國家層面角度,監督與管理本土各工業企業、工廠、公司。
各行政部門分解與拆分過后,中央一級行政機構將由原本的12個增加到19個,分別為戶部、財政部、吏部、禮部、教育部、刑部
工部、外交部、商業部、督察院、立法院、咨議會(由退役士兵推選代表和各地方百姓推舉代表組成)、鐵道部、審計部、水利部、國家銀行兼金融管理部、國土資源部、海軍部、陸軍部。
新增加的部門細化并明確了職能責任,同時也避免了一些部門職責過重,權力缺乏制衡的弊端。
分化與制衡是治理國家必要的政治手段,通過細分行政職能解決各部門之間的沖突與矛盾,同時也給手下的官員、軍官們留下更為暢通的上升空間,讓他們能夠通過相對公平的方式獲得階層上升,這才是變更中央各部門職能的目的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