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忍心自己下手造成殺孽的,出門走遠點往那荒郊野外隨手一扔,也挺方便的。
大才子蘇軾寫給鄂州地方官朱壽昌的信中便建議到,希望“故殺子孫,徒二年”的法律規定,能夠切實推行到鄂州各縣各鄉村之中,警醒底層百姓殺嬰是要付法律責任的。
可惜了,法不責眾。
是以,在王迪的思想觀念當中,那個官與民俱是特別富有的宋朝,生子不舉這回事,竟然成了最為突出的社會倫理問題。
一直到了有著“六賊之首”名號的蔡京,上了份箚子提出了倡議,宋徽宗在任期間推行居養法的時候,全國各地這才陸陸續續涌現了名為“居養院”的慈善機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一下全國各地的鰥寡孤獨貧窮者。
其中,特別規定了“遺棄小兒,乃雇人乳養”的律法,盡最大限度保證那些被遺棄孤兒的生存問題。
只不過,認真翻閱著手中檔案,查到南宋時期創辦了慈幼莊的江東轉運副使真德秀,及設立嬰兒局的湖州通判袁甫這二人以后,時至今日,有關撫育遺棄嬰孩的慈善機構,竟特么絕跡了
無論是官辦的,還是民營的,亦或是由寺廟道觀主持經營的涉及到育嬰慈幼性質的機構,統統沒有了。
按道理來說,算得上是孤兒出身的太祖高皇帝,應該比較重視這一塊啊。
老弱病殘,其中的老、病、殘,還有亡者都有人照料了,為何沒有一點生存能力的弱小嬰孩,就沒人管呢
隨口問了下當值的那位精于史學的侍講學士范宗,出乎王迪意料的就是,他本以為這位不食人間煙火,一門心思都放在了書籍上面的書呆子,會給出諸如“云蒸霞蔚開新韻,海晏河清享太平”這一類的無用言辭。
哪曾想,人家范宗,一條條說得還挺在理。
“回稟陛下,慈幼一事,臣認為,相較于秦漢唐宋這段時期,我圣朝在這一方面做得確實不盡如人意。”
既然皇帝問起來,從不撒謊的范宗,有一說一,不存在一點避諱的念頭。
注意到皇帝沒有任何怪罪的意思,未有過多猶豫,范宗繼續講道
“陛下,大明律規定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若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隱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累犯者,游街示眾一個月,發邊充軍,本人死,子孫接替。”
“最重要的是,倘若被收留的嬰孩遭到了身體侵害,如若被人告發,這是有可能被定以采生折割罪這種會遭受凌遲酷刑的罪名。”
“因此,受到諸多律法的限制,那些被遺棄的嬰孩,普通人家即便想收養,也會心生顧慮,放棄這種念頭。”
“再就是,棄子是犯了大明律的。但溺嬰一事嘛,除了當事人知曉以外,外人便無從得知其中具體實情。即便知道了,民不舉官不究,也無需承擔任何律法制裁。”
“是以,在我大明圣朝,棄子案例并不多見。再加上限制頗多的律法,類似于孤獨園、居養院、嬰兒局這一類的慈幼機構,便沒了存在的必要性。”
聽聞范宗的進言,腦袋瓜里沒有多少大明律儲備量的王迪,頓時間恍然大悟。
“這應該算是用力過猛一下子糾正過了頭吧”